“同命不同价”争议不绝

2月1日上午9时许,一辆装载爆炸品的货车自西向东,行至连霍高速公路741km+900m处(河南三门峡渑池县境内)的义昌河大桥时,突发爆炸,导致大桥南半幅被炸毁,北半幅桥板松动。有多辆行驶车辆坠落于30米桥下。事故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近日,10名遇难者遗体已经确认。

据河南商报报道称,在义昌大桥事故遇难者中,有遇难者家属透露,目前正进行赔偿谈判,政府工作人员称事故发生在河南境内,要按河南的标准,“他们说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义昌大桥事故“同命不同价”引网上争论。

“城市户籍40万,农村18万!!!生命面前,居然开出高低价码!!”,此举引发网上关注,“同命不同价”引发争议。网友泡泡唐质疑称,同样都是遇难者,为什么对农村的赔偿比城市少,这是不是对农村遇难者的侮辱与不尊重。

针对网上争议,现场指挥部发布消息称: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亡者身份已确定。抢险救援指挥部已通知死难者家属前来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先行垫付。目前善后处理工作进展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详细]

事实上,赔偿“同命不同价”已经不是第一次引发争议,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2012年4月15日,云南女孩罗梦琳在湖北襄阳遭遇车祸身亡。4月24日上午达成协议,肇事方以赔偿18万元了结此案。结果一经传出,便引发众网友讨论。随后,有关“农村户口的赔偿远低于城镇户口”的话题再次引发争议。 关于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人员在人身损害事件中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近几年来一直为社会各界的诟病。农村户口的赔偿远低于城镇户口赔偿,很多人感叹同命不同价。

谁让“同命不同价”一直飞?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认为《解释》违宪并应予纠正的人普遍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作为《解释》的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国家赔偿法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不区分城镇或农村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点。

“同命不同价”源在户籍

交通事故也仅仅是“出身定身价”的一类而已,中国类似这种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其根源,就是中国的户口制度。从秦朝开始,户口这个制度一直存在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但没有城市和农村的隔离,为了工作和土地,人们可以相对自由地在城乡之间迁入和迁出。但是,五十年代初期,中国开始严格管理人口及其迁移,在中国的户籍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要在居住地登记,户口是公民的最基本身份标志,公民被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人口。农村人无法享受城市人的待遇,而且不能离开农村,这种制度下所形成的社会等级既限制了人口流动也决定了社会关系。

这种户籍制度在一段时期内固然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作用却越来越大,乃至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从“‘黑人’非人”到“高考生源地歧视”或“就业户口障碍”,再到“同命不同价”,都显示出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它的存在极其不合理。卢梭指出:人人生而自由。进而,可追求人人生而平等。为何就因一纸户口,民众的生命价值就不一样,民众就不能自由迁徙,孩子异地上学就得掏高价……

关于户口制度的弊端已经叫嚷了许多年,但这一制度依然存在,依然在处处披着法律的外衣行不公之实。一项如此荒诞的制度能存在这么多年,只能证明执法者的懒惰,以及对民意的漠视。

长期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加剧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的割裂、对立甚至是冲突。在城里人眼中农村人的命是不值钱的,至少和他们不一样值钱,他们呢更可以瞧不上农村的乡巴佬,更会有人不拿农村人的命当命看待。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很多人在享受着农村人提供的服务和便利的同时却不尊重他们。在农村人眼中,他们也很难把城里人和他们归为一类“人”。

“同命同价”须完善法律制度

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这一官方权威消息的发布,无疑有助于打消此前舆论的“同命不同价”疑虑。事实上,此前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就曾明确强调“赔偿问题要统一标准”。不过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虽然在具体事故中,并不难权宜性地执行“同命同价”,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作为一个普遍制度期待的“同命同价”,其实仍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诚然,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17条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这一条款一度也被舆论认为是保障 “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但稍加仔细解读,又会发现,它事实上并不可能真正确保“同命同价”。因为对于“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它仅仅只是规定“可以”,既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而从字面上看,“可以”不过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选项而已。因此,严格而论,“同命不同价”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

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尽管“同命不同价”屡遭诟病,但却长期挥之不去,而“同命同价”尽管合情合理,却总显得难以充分保障落实的一个基本法律背景。回顾近年来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赔偿状况,不难发现,虽然“同命同价”情况确实越来越多,但是它们又并非法律制度下的必然产物,而往往是“舆论压力”“领导重视”的非制度化临时结果,无论是否“同价”,还是具体以什么标准“同价”,都缺乏一个事前可以充分确切把握的“准谱”。如2011年著名的温州动车事故,其赔偿标准在短短几天之内,便从最初的17.2万元,变为50万元,最终又确定为91.5万元。

因此,要想确保“同命同价”,不仅“同价”且能尽量“同高价”,必须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修订上述司法“解释”,删除按城乡区分的赔偿计算标准,真正确立“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并将最高20年的时限进一步适当延长;修订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同价”条款,将“可以同价”改为“必须同价”。

死亡是伟大的平等。这里的“平等”,无疑不应仅是“人人皆有一死”的自然意义上的平等,更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意义上的平等。惟其如此,作为平等的死亡,才真正堪称“伟大”,既是自然法则的伟大,更是人类社会规则、法治秩序的伟大。

城乡二元户籍改革迫在眉睫

户籍改革是一个平权、赋权,盘活社会资源、重整结构要素的过程,其中的核心,是城乡落差,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在“城门”上做文章。理想化的办法,是拆除门槛、废弃“城门”。但问题是,眼下而言,让挤破脑袋的“北京户口”与边远山区的农村户口等价起来,既不现实,也不理性。一是诸多城市未必有容纳“穷亲戚”的心;二是客观上他们也没有拿出公共资源招待“进城者”的力。

201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份通知实际是国办于2011年2月26日印发,时隔一年与公众见面,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为有“积极稳妥”的前提,这份通知上体现了“留有余地”的特征:一者,户籍改革,特别强调“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与户籍脱钩,这也进了诸多新闻的标题或导语,但冷静下来看看,这三者与户籍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弱,倒是绑架在户籍之上的住房、高考等核心问题,是亟待纾解的顽疾。遗憾的是,一个“等”字,估计也令地方部门在执行的时候有了自由裁量的机会。二者,城市承载能力再次成为“拆门”或者“多打开一点空间”呼声的挡箭牌,没有任何数据可以考量的“荷载能力”,常常成为“关门”的不二理由。但是,我国香港及日本东京的经验告诉我们,城市化的极限是个悖论的命题,人多或者人少,只要遵循了市场逻辑,断不至于酿成灾难。

面对户改,我们经历了1978年之前的严格控制,也尝试过1984年之后的“开门迎客”,直至2001年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每一次转身,与经济社会的转型相辅相成。户改,不只是兑现宪法公平权益的政治大戏,更是适应社会存在的经济体制。先赋差异下的户籍区隔,已经滋生出“同命不同价”等症结。如何打开“城门”悦纳每个公民——这不是讨价还价的愿景,而是必达必至的方向。[详细]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宣布,让“城镇化”这个主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一号文件里关于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等表述,也预示着新型城镇化已经开启。户籍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检验标准就是是否能够真正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在所有涉及的民生方面,都应该是统一的标准,不能够再搞这种双重的标准。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在什么样的监督体制下能够公平、合理的改革,能够避免产生“户多多”这样的社会怪象,还需要改革政策的制定者进一步摸索、探寻。

在户籍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应该光看到户口的统一,忽略了待遇的不一样,那改革便毫无意义。不解决待遇不平等的问题,户籍改革便会成为一句空话。户籍改革,不单单是统一户口,而是要平等,这个才是户籍改革的意义。

命价是对受害人生命现象消亡的补偿,应该一律平等,不得因人而异,更不能因“户”而异。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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