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蒋丰
中国民间经常街谈巷议的“打屁股”,如果上升到法律高度,实际上叫“笞刑”。这种刑罚始于中国的战国时期,为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臀部、背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汉景帝时期的《棰律》甚至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并彻底固定“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及其长度厚度。
到了明代,“笞刑”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即使身居高位的朝廷大员,犯了错或惹皇帝不高兴了,也会在大庭广众之下被狠狠打屁股,名曰“廷杖”。正德年间,群臣劝说明武宗朱厚照不要到江南游玩,惹得他大发雷霆,对劝阻的146名大臣施以廷杖。大臣们被扒下裤子,露出白花花的屁股排在朝堂上,上百根棍子同时起落,一时间哀嚎震天,血肉横飞,结果活活打死了11人。
日本古代效仿中国唐律,也引入了“笞刑”。明治维新之后,日本政府学习西方,大力推行“文明开化”,在国内废止了这一刑罚。可是,在殖民地朝鲜和台湾,日本统治者却没有采用“文明方式”,依然对当地民众施行“笞刑”。
历史这样铭记着,日本侵略者曾经整整打了朝鲜人8年屁股!1912年,日本驻朝鲜总督寺内正毅颁布打屁股的《朝鲜笞刑令》,这项刑罚只适用于朝鲜人。1920年,日本新任朝鲜总督斋藤实就职后,颁布《朝鲜笞刑废止令》,声称“现在朝鲜人觉悟已明显提高,其‘民主’也有别于过去,所以对笞刑予以废止。”这8年间,不知有多少朝鲜人的屁股,挨过日本人的板子。
日本大学法学研究所2014年出版的《朝鲜总督府的笞刑:刑罚史的一幕》中记载,1909年日本取得朝鲜的司法权后,计划用“刑事司法”代替“警察司法”,经过3年多的筹备,于1912年废除了朝鲜原有的《刑法大全》,颁布了新的《朝鲜刑事令》。但是,为了低成本统治朝鲜,“朝鲜刑事令”中保留了很多原有法律的“毒素条款”,“朝鲜笞刑令”就是其中之一。
日本人认为,与短期徒刑、财产刑相比,“笞刑”施行效果大、震慑力强、执行方法简便,是一种“经济划算”的刑罚方式。不过,《朝鲜笞刑令》第13条规定,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朝鲜人。也就是说,日本人不管在朝鲜犯什么罪,是不会被扒裤子打屁股的。
具体来看,“笞刑”来源于朝鲜原有法律《刑法大全》第110条。该条款规定:“笞刑适用于轻罪。但是,犯有通奸罪的妇女要脱掉衣服受刑,而其它罪行可以穿着单衣受刑。”可以看出,“笞刑”是轻罪及通奸罪的主刑。但是,到了日本人这里,“笞刑”的范围开始无限扩大。《朝鲜笞刑令》第1条规定的“3个月以下拘役”、第2条规定的“百元以下罚款”,均可用“笞刑”代替。
此外,朝鲜原有的《刑法大全》规定,只有鲜廉寡耻的通奸妇女才需要脱下裤子受刑,其他犯人都可以穿单衣受刑。而日本人制定的《朝鲜笞刑令》规定,所有受刑者一律脱裤子!日本实行殖民地统治的尖刀——警察、宪兵等拥有“即决执行”的处分权,给朝鲜社会造成了一种极度恐怖的气氛,并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朝鲜笞刑令》第11条还规定,“笞刑”可以在监狱及官署秘密执行。这就为军警宪特拷问朝鲜反日志士,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让其为所欲为。
日本的朝鲜总督府司法部监狱课1917年10月号的《朝鲜情况汇编》的统计数据显示,1916年,朝鲜受“笞刑”的人数达到5万2546人,占到了受刑者总数的44%!
1919年3月1日,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的朝鲜爆发了一次大规模的民族解放运动,起义席卷整个朝鲜半岛。最后由于日本的强力镇压,到1919年6月以失败告终。现在,韩国的“三一节”就是纪念“三一运动”的法定节假日。而起义的导火索之一居然就是“笞刑”。为此,日本统治者在起义结束后,开始考虑废除“笞刑”,并最终于1920年颁布《朝鲜笞刑废止令》。
对于重视儒家传统的朝鲜民族来说,裸露屁股挨板子,不仅是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更是精神上的巨大羞辱。日本学者铃木敬夫1988年撰写的《治安法下的殖民支配》(刊载于《札幌学院法学》第4卷第2号,)中说,这种带有强烈侮辱性质的刑罚,本来是为了压制被统治的朝鲜民族,但是却反而刺激了朝鲜的民族情绪。而且,“笞刑”只适用于朝鲜人,带有强烈的民族歧视与隔离意味。很多朝鲜人与日本人哪怕只是发生言语上的争执,都会被军警施以“笞刑”,发展到最后自然会触发朝鲜全民族的解放运动。
可见,屁股不是能随随便便乱打的。即使是打殖民地民众的屁股,最后也能打出民族大起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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