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通奸与任职资格的三种关系

2014年10月31日11:04  新闻专栏  作者: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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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李银河

  近期,经常可以在撤换干部的时候听到“通奸”这一罪名,这种做法有两个特征与过去不同,一是过去通常会使用“作风问题”这一含蓄的用语,而现在直接使用了“通奸”这一直白的用语;二是过去撤干部多伴有除通奸之外的经济或政治问题,而现在仅仅因为通奸没有其他问题也会撤职,例如中央编译局的衣俊卿。

  由于犯通奸错误的干部绝大多数伴有经济问题或政治问题,所以仅仅因为通奸就撤换干部的做法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其实,个人道德品质是否应当成为撤干部的理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社会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的做法是不同的,对其略加分析也是饶有兴味的。

  细分起来,个人道德与任职资格的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个人道德成为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某干部有个人道德问题,比如通奸、嫖妓行为,败露之后就丧失了任职的资格。目前,我国就是这种做法。

  第二种是个人道德对于任职资格有一定影响。在任官员如果传出个人道德丑闻,其任职资格就受到严重挑战,即使不会被撤职,由于形象受损,有些人会主动提出辞职,即使不辞职,也有点灰头土脸,成为公众揶揄的对象。克林顿与莱温斯基出丑闻的那年,我正好在美国做学术交流,与大学教授们聊天时,有位女教授做了个拉裤子拉链的动作,说:美国老百姓都说克林顿是个拉不好裤子拉链的人。与欧洲相比,美国清教精神盛行,属于这个类型。

  第三种是个人道德对于任职资格没有影响。这种社会和文化会比较严格地区分一位官员的个人道德与他的任职资格,通奸行为、嫖妓行为等个人道德错误被视为个人隐私,对于其任职资格的影响还不如文凭有不规范行为这样的道德瑕疵更大些。虽然通奸和论文抄袭都属于道德错误,但是公众会认为,前者与任职资格关系不大,后者却令人质疑犯错者的任职能力。欧洲国家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我比较欣赏第三种类型,即把个人隐私与担任公职的资格做严格划分。原因很简单:一个官员有能力履行他的职责就可以了,用不着成为道德模范。一个人是不是道德模范跟他的施政能力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社会上自然会有特蕾莎修女和雷锋那样的道德模范供大家学习效仿,而道德模范也不一定有施政能力。

  中国文化最不容易接受这种观念,因为个人道德不仅被视为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就像我们现在的做法那样,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一度被视为任职资格的充分条件,比如说汉代的举孝廉。在那个时候,只有道德模范才能做官,或者说成为道德模范之后就可以做官了。

  这种做法最大的问题在于,道德模范不一定有施政的才能,所以政绩不一定好,而且有时候会被逼成伪君子,比如汉代的举孝廉就有作弊的。要求所有的官员没有外遇,也会使他们活得过于压抑,因为社会学统计数据表明,外遇的发生率大约在40%上下,换言之,有40%的官员会受到搞外遇还是被撤职的内心折磨,结果或者变成伪君子(偷偷搞的),或者精神崩溃(忍着不搞的)。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官员通奸 任职资格 道德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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