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被举报官员的个人信息?

2015年07月17日09:56  新闻专栏  作者:傩送  
拿什么保护被举报官员的个人信息? 拿什么保护被举报官员的个人信息?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傩送

  历经4次庭审,广东惠州市“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二人被诉”一案有了一审判决。7月3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发帖人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人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15日,李、魏二人的家属领到判决书后透露,魏云新和李红安均不服这一判决,已委托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方都市报》7月16日)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如何认定个人信息”、“信息是否非法获取”、“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公诉方的观点,一审判决被告有罪。这个判决显然与公众对类似案件的认识有偏差。

  举报官员贪腐反遭牢狱之灾,很多人的第一感是被举报官员在利用司法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就本案而言,的确有此嫌疑。今年2月,举报人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的,而寻衅滋事罪是有名的“口袋罪”,不足以服众。4个月后,检方将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很耐人寻味——是不是挖空心思也要给举报人安上一个罪名?

  是否涉嫌打击报复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暂且不表。笔者感到困惑的是,从现有法律条文及被告行为看,法院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是有一定根据的,不能说是枉法断案,而这个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民意背道而驰的。在一个追求“良法善治”的社会,这种情形本不应该出现,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一方面,被告获取相关信息的手段确实碰触了法律的底线。尽管在“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上尚存争议,但被告采取秘密跟踪、偷拍等方式获取官员信息是事实,而这的确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偷拍、刺探之类的行为如果得不到遏制,无疑会让任何社会成员陷入行动轨迹被跟踪、个人隐私被窥视和泄露的不安全状态,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不采取非法的手段,公民有合法的途径可以获知官员财产状况等攸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吗?

  另一方面,什么样的个人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目前我国并无配套的个人信息安全法予以明确。本案中,法院认定公民不想公开的个人信息都应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这自然就包括官员财产信息。此外有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官员隐私权是一种有限权利,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不可同日而语,那么官员隐私有哪些是该受法律保护的?哪些是应该为公共利益而让渡的?司法实践中对此如何认定?

  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将陷入困境,要么无从监督,要么将自己置于非法的境地,或者只能寄希望于“情妇反腐”、“小偷反腐”之类的小概率事件。之前公民举报官员贪腐多被绳之以诽谤罪,但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这一招已经不灵——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若被举报官员真有贪腐行为,一般不敢跳出来指控举报人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则不同,可以提起公诉,这就为贪腐官员利用司法公器打击报复举报人“创造了条件”。

  官员的个人信息当然需要依法保护,但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公民监督公权力渠道不够畅通的情况下,法律对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要么失之于严,要么失之于宽,很可能导致官员委屈、民众不满,两头不讨好,人们还会因此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为今之计,一是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哪些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范畴,让法官断案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快官员财产公开的步伐,将官员财产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信息从被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中剥离出来,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当公民有合法渠道可以查询官员财产信息,若再有人用跟踪、偷拍等非法手段刺探官员隐私,法律施以严惩就更加理直气壮。

  之所以反复强调官员财产公开的重要性,不仅仅因为它是反腐利器,还在于它能为廉洁奉公的官员名誉及个人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可避免官员在受到贪腐质疑时,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本案中,虽然举报人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罪,但无法抹去人们心中的疑问:被举报的官员究竟是不是贪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官员 隐私 财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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