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面索赔被判刑,索赔与敲诈的边界在哪里

2016年01月14日11:25  新闻专栏  作者:马涤明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被判刑8年6个月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被判刑8年6个月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马涤明

  12日,央视《东方时空》跟踪报道了一年多前的一起案件。2014年12月,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过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究竟是维权,还是敲诈,从案发到法院落槌,一直争论不休。公众所以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因而大家都想知道,“维权”与“敲诈”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河北隆尧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认为李海峰超出维权概念,构成敲诈勒索,但目前公开的信息中,还看不到更多关于认定李海峰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依据。今麦郎企业报案的理由是“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但造成影响与敲诈不一定存在直接关系。

  李海峰的维权方式,并没有大的问题,不管是要求赔偿,还是曝光,都在消费者权益范畴内。很多法学人士也持这样的观点。索赔数额离谱,与敲诈无关,因为是否构成敲诈,主要看是否存在以要挟、胁迫对方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李海峰即便警告对方要怎样,比如曝光,那也在正常权利范畴内;要求450万元的赔偿,只能说是索赔太高,而不能说是非法利益,因为消费者索赔是合法的。

  李海峰编造了一些证据,比如谎称家人因食用这个牌子的方便面患癌,这已经超出消费者维权概念。但这也不应该认定为敲诈,而应属于造谣。如果追究造谣违法责任,则个案效应不是很敏感;但追究敲诈勒索责任,势必会产生一些人人自危的效应,更多的消费者都可能搞不清楚,“维权”与“敲诈”的界限:今后其他消费者再遇到问题产品时,还敢不敢索赔?如果与商家谈不拢,然后举报或者曝光,算“维权”。还是“要挟”?

  消费者与企业间的纠纷,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动辄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往往给人造成“错觉”:司法机关压一方、护一方?因为这类案子,都是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利益之嫌也就难免。这种情况多起来,大企业岂不是不好惹?而这对企业本身并没有好处:消费者若认为你不好惹,很多人可能会选择以脚投票。

  “敲诈”的概念在某些司法实践中比较模糊,稍不留神就可能“敲诈”了,就可能掉进一些陷阱。而公众的困惑是,被敲诈的受害人为何总是一些强势者,比如一些地方政府被访民“敲诈”,很多大企业都被小人物敲诈。而类似情况发生在弱势者之间的时候,比如顾客向小吃部、小卖店索赔,或顾客在饭店挨宰,谁听说过警方以“敲诈”立案的?敲诈罪名如果成为强势者的维权工具,实质上是另一种“拼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敲诈 索赔 今麦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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