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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姑子》花开谁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2:4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 (杨子云)在影视圈,编剧、导演和演员之中,编剧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编剧维权”一直是 业内的热点话题,且常常成为娱乐头条。最近的一例就是。

  2005年12月央视热播电视剧《小留学生》的编剧袁志强先生在《南方都市报》发表了对制片人和导演的异议。 时隔不久,2006年1月11日上午,《新编百集聊斋》之《花姑子》的编剧署名权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开庭,《花姑子》编 剧、中国红楼梦学会秘书长孙玉明,将
上海飞迈影视制作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 停止播放《花姑子》电视剧;被告对侵权行为作出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原告:编剧一怒为署名

  “之所以起诉他们,我为的就是一口气。”原告孙玉明情绪显然不能平静。

  “我当时去济南写稿,圈内的朋友几乎都知道我编写电视连续剧《花姑子》,现在电视剧播出了,却没有我的署名, 我不断受到朋友的质问,凭空遭受很多困扰;还有,我是从事古代文学研究的,这个剧本被他们改得面目全非,出现了很多常 识性的错误,已被圈内人指出,贻笑大方,我在圈子里还怎么混?”

  从庭审中原告的主张举证陈述得知,1997年8月,孙玉明受《新编百集聊斋》的策划者之一山东大学的王平教授 邀请,确定了为山东影视制作中心编剧聊斋故事《花妖篇》的写作任务。此后几经周折,写出了20集剧本。但当时制作方打 算先拍《鬼女篇》,要孙玉明修改《鬼女篇》的剧本,《花妖篇》暂时搁置。后来,孙玉明将《花妖篇》定名为《花姑子》, 并按照制片人的意思反复修改了三遍。2003年春夏之间,又根据要求将剧本修改为30集。

  当时因山东省影视剧制作中心没有资金,要和台湾的一个老板及上海电影集团合作。此后,山东影视剧制作中心退出 ,把电视剧拍摄许可证号及剧本都卖给了上海电影集团。“这是他们之间的协约,我并不知情。我当时同意山东方面找人修改 我的剧本,但无论如何,我都要求必须保留我的第一编剧权。山东方面和我是有这样的口头协议的。”孙玉明强调。

  然而,当《花姑子》2004年在南京电视台、齐鲁台播出时,一些先看到的亲友却告诉他,他们每一集都从头看到 尾,却没有发现编剧的署名。

  “我立即打电话给制作公司,对方一口咬定不可能。”

  2005年7月以后,安徽、贵州、云南、吉林等卫视台相继播出了《花姑子》,孙玉明得以亲眼看到该剧,发现确 实没有署上自己的编剧名。然而,在上海电影集团所作的宣传材料上,却又赫然写着“聊斋权威孙玉明编剧”等字样,在由广 东和兴影音公司和辽宁和兴影音公司总经销、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花姑子》光盘盒上也署有“编剧:孙玉明”字 样。但当他买回家看时,发现与电视台播出的完全一样,也没有署上编剧的名字。

  “《花姑子》播出后,我通过山东影视剧制作中心要求制片方给个说法,但一年多来,他们却一直置之不理,甚至连 光盘都不寄一份过来。他们的这种态度,太令人生气了,我只能求助于法律的保护。”

  孙玉明愤怒而苦恼。

  被告:我们没有用他的剧本

  庭审中,被告方之一上海电影集团没有到庭,代表上海飞迈公司出庭的方女士显然对这个案件不太知情,庭审中法官 的大部分问话,她的回答是三个字:不知道。

  比如,原告质问:“你说你们的剧本是根据聊斋原著改编的,请问,聊斋中是否有陶醉、钟云山、钟素秋这几个人? ”被告代表回答:“这只有编剧知道,我无法回答。”

  原告:“第一集剧本的第一页,多处场景甚至对话,与我的剧本如出一辙,那是怎么回事?”被告:“不知道。”

  “我们没有用他的剧本,我们用来拍摄的三十集剧本是由陶得山(音)根据聊斋原著改编的。我们只是买了山东方面 的产权,也就是说只是买了那个报批文件。我们已经付清了所有的钱,我们没有做错,我们不同意和解。”与孙玉明的愤怒相 反,被告方似乎很无辜。

  “我们没有和孙签合同,编剧也没有参考过他的剧本,我们只是掏钱买了他们的报批权。我们该付的钱都付清了,内 容都请人改过了,没有必要给他署名权。”休庭间隙,方女士电话请教上海公司法务部同事,记者录下了以上对话。

  “是不是你们在孙玉明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了改编?”记者追问。

  “没有,我们根本就没看到过孙的剧本。”方女士回答。

  庭后追踪:剧本遭妄改谬误百出

  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主审法官不愿对案件做任何评价。

  记者特意找原告请教了剧中的谬误之处。孙玉明说,错误分很多类,一种是没有理解并把握原著导致的错误。如,花 姑子一家本是香獐精,所以姓立早章。但在电视剧中,花姑子却自称姓“花”,因而安幼舆称她为“花姑娘”(第4集)。此 后每一集中,只要有人称呼花姑子,便称她为“花姑娘”,令人不禁想起影视剧中的“皇军”。其他将花姑子一家误作姓“花 ”的字眼儿还有许多,如小葵管花姑子叫“花姐姐”(第6集);花姑子大门口挂的牌匾刻着“花宅”(第8集);安婆婆和 安幼舆对话时说“多亏了花家”、“向花家致谢”(第22集);陶醉称章叟为“花大哥”,不仅姓氏错误,而且辈份也错(2 4集);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安幼舆和马子才刚刚还向樵夫打听姓立早章的,樵夫却又说“打听打听有没有姓花的”(第9 集)。

  其二,缺乏起码的历史文化常识。如,钟云山居然自称“身为家父”。“家父”一词,是对别人谦称自己的父亲,怎 么能自己称自己呢(第6集)?熊县令居然对钟云山说“你的小女”,“小女”是对自己女儿的谦称,怎能对别人说(第6集 )?熊县令请陶醉去自己家,竟然说“到我的府上”,“府上”是尊称别人的家,说到自己家应该说到“寒舍”(第11集) ;陶醉到钟家,说起素秋时却对钟云山说“听说小女微恙”,“小女”“微”,皆不妥;这些皆违反了起码历史常识。

  这些低级的谬误,令这位红学研究会秘书长头痛不已。

  “通过这个事件,我得出的结论就是影视圈的人不可交,现在我一想起他们就头痛。”孙玉明说,“现在很多粗制滥 造的电视剧就是这么出来的。我希望影视制作公司要尊重编剧的劳动,不要不懂装懂,不要乱改。我同意了修改,但坚决要求 他们在改完之后经我过目。”

  制作方、编剧 权责不明导致纠纷

  记者就国内编剧的签约方式采访了海润制作公司文学艺术部主任赵俊凯,赵先生介绍说,国内目前对编剧签约方式有 三种,一是约稿,一般是对于知名编剧而言,签约合同并支付酬金,因为是出自名家,风险小,成功率高,但相对投资也高; 第二种是选中正在上升期的编剧,制作方往往看中的是他潜在价值。但这种签约形式出现的问题最多,著名编剧不会同意别人 随意改剧本,但还不够有名气的编剧就会受到制片方种种约束,为了剧本能够拍出来,同意修改;第三种签约,是一次性买断 剧本,这种方式要注意的是版权,签约时要注明有版权,双方应该权责分明。

  《花姑子》侵权纠纷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一般来说,在双方签约责任制的前提下,是制作方改动引起的错误,应该 由制作方承担。

  著名青年编剧周劲翔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目前国内的编剧市场比较混乱,经常出现版权问题,一方面是编剧供大于 求,另一方面是国内的电视剧运作还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电视剧的创作是一项集体工程,就好像是一个车间,必须要有好的 车间主任即制片人和导演。有时不见得是制作方想侵权,而是法律意识淡薄、疏忽。电视剧有好的领头人,会避免类似事件的 发生。

  最新进展

  发稿前夕,记者致电被告方相关负责人方小姐,她正在接电话,要求记者十分钟后打过去,之后再打,电话一直没有 人接听。不过,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最新采访报道,被告明确希望庭外和解。

  在回答北青记者的采访时,方小姐说,“我们是将剧本再度加工修改,但没有注意到山东电视台有关编剧权的问题。 这是工作的一个失误。在电视剧播出时确实没有署上原作者的名字,在改剧本时也没有询问编剧的态度。问题出现后,我们始 终没有与编剧本人沟通。我们以为与他已经没有关联,这是对产权、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常识欠缺造成的工作失误。目前我们希 望能够庭外调解。”

  法律解读:据原告律师许章明介绍,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在《花姑子》侵权纠纷中,是属于人身权中署名权 的纠纷(有关著作权详解,见本刊2006年1上杂志)。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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