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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聘讳名?司机索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5:57 南方新闻网

  公司招聘讳名?司机索赔败诉

  原告称名带“勇”字应聘被拒,一审认为被告侵权事实不成立

  ■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卢先兵)司机彭志勇(化名)到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运”)应聘司机,其称因名字中带“勇”字,受到公司歧视,连续两次应聘遭拒。这名司机愤而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深圳长运侵权事实不成立。

  被告方:原告被拒并非因名字

  昨日,此案原告对记者介绍,他对应聘遭拒一直很不服气,9月份,他委托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深圳长运告上法庭,民事诉状称深圳长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昨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参与旁听。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被告深圳长运有没有侵权事实,有没有对原告名誉造成贬损,有没有造成后果。代表被告出庭的律师辩称,媒体报道不实,记者未与公司方接触,彭志勇(化名)也不是原告本人。原告应聘前于2003年5月在以前单位出过一次交通事故,技术水平值得怀疑。深圳长运没有聘用原告,并非因为其名字带有“勇”字。

  原告方:多人应聘因名字被拒

  原告律师郭律师辩称,7月份有数家媒体都刊出报道,仅《南方都市报》出于保护当事人的考虑,对原告用了化名,报道是真实的。原告从事驾驶职业10多年,出过一次小的交通事故是很正常的,那次事故只是普通的追尾,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有多名证人证实,深圳长运的确因为原告名字中带“勇”字而拒招。

  历经1个多小时,审判法官最后当庭宣判称,被告深圳长运确有名字中带“勇”或“雄”的司机,其没有对原告形成名誉侵权事实,没有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影响,驳回原告10万元的赔偿请求。

  ■新闻回放

  本报7月14日曾报道,彭志勇7月3日报考深圳长运驾驶员名落孙山,他说自己驾驶经验丰富而且条件符合规定,之所以落榜,部分因为名字带“勇”。

  该公司副经理范先生称,“彭志勇所说的因名字被拒绝,不是主要的原因”,深圳长运有1000多名司机,名字带“勇”字比比皆是。彭此前因脾性暴躁开车时经常与别的车发生剐蹭,而被下属公司开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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