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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调建国前工人医疗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7:03 淄博新闻网

  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降低6个百分点本报讯 (记者董振霞)我市再次调整老工人的医疗待遇。昨日记者从市医保部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凡是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其医疗待遇都将被统一调整,调整幅度为,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元,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根据这一规定,我市将统筹基金的负担比例整整提高了6个百分点,老工人们个人负担比例也相应地降低了6个百分点。

  根据通知,我市行政区域内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将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老工人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加我市医疗费用单独统筹且单位有缴费能力的,经批准可继续缴纳统筹费用,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这些老工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做出相应调整。调整标准为,今后,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元;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老工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和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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