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一月六日电 新近通过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出现审议草案中曾一度列入的“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条款,此间知名学者、上海市婚姻家庭学会副会长徐安琪女士认为,法律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并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权。
徐安琪指出,此前的中国法律法规中也未否定男性的生育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 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对于一些媒体所渲染的男人生育权问题,徐女士认为,关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途径,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是否生育问题上的平等协商能够达成一致而不会导致冲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条款,明确了男女公民在此方面同样的权利。
她同时认为,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会带来负面效应,而使妇女受到伤害。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特殊情况下,那么,生育决定权就只能赋予一方。若是由男方做主,便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甚至可能导致以女性人权的丧失和身心受到摧残为代价。当然,若是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离婚。
徐安琪指出,两性权利的协调应该以付出最小伤害和代价为基点。将生育权赋予女方的后果显然小于归于男方。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从这一基准来看,新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凸显男性生育权是明智和公正的。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