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 九十年代初期和中期出台的铁路客票价格改革措施,基本上没有超越政府定价的框架,其作用主要在于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的具体形式。比如1993年至2000年的春运浮动票价就仍属于政府临时定价的形式,遵循一事一批的原则。
自1996年起,根据当时的改革形势和运输市场的新变化,铁道部开始对运价改革一事一报的做法进行研究,将运价改革的制度化、程序化提上日程,开始形成运价改革的整体方 案,改革的重点就是放松运价管制和建立灵活的运价形成机制。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里,运达价改革方案经过多次呈报,反复研究,最终确定首先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客运票价的形成机制进行改革。
从1998年起,铁道部多次向国务院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呈文,请求下放部分铁路客票价格定价权限,建议准许铁道部和铁路运输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运价定价权。
199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文,首次明确,“为适应运输市场情况的变化,对铁路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跨局运输下浮运价由铁道部核准)。”
2000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在请示国务院批准后,向铁道部发出《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铁路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改革正式迈入了可以实施的新阶段。
从2001年的春运浮动票价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票价的浮动范围和浮动水平由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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