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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能否亲子鉴定 谁证明我是亿万富翁之女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0:55 南京《周末》

  ■阿 成 肖万青

  亿万富翁留下“糊涂账”

  1994年11月,时年21岁的广西贵港姑娘谭琴来到广东惠州打工,一个月后,懂得驾驶技术的她成了亿万富翁陈建华所开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

  由于漂亮活泼,开车技术又好,谭琴深得陈建华喜爱。1997年7月,陈建华把她调到身边为其专职开车,并让她负责周末到广州某贵族学校接送其三个子女回家的任务。为了用车方便,陈建华让谭琴住在自己家的四楼,与他的家人同吃同住。

  1998年6月,谭琴到广东江门与区强登记结婚,但婚后第二天就离开区强回到了陈建华身边,此后就再也没有与区强一起生活过。

  也许是日久生情,此时的陈建华与谭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变成了恋情。两人由偷情发展到同居。为了避免日后麻烦,陈建华亲自出面与区强私了,恳求区强与谭琴离婚。面对无可挽回的事实,区强只得忍痛割爱。

  1999年7月,谭琴发现自己怀孕,老来得子的陈建华闻之十分兴奋,立即让谭琴辞了工作,把谭琴安排住在深圳龙岗紫薇花园的豪宅里,安心养胎,并先后高薪聘请数名保姆悉心照顾谭琴的饮食起居,呵护得无微不至。

  2000年2月5日,谭琴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早产,生下一女,取名谭小丽。由于是非婚生女,作为当地商界名人的陈建华当时不想让外人知道自己与谭琴的非法同居之事,没有在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一栏里填写自己的名字。为了不让外人特别是妻儿知道自己在外包“二奶”,陈建华请人办了一张区强的假身份证,并在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了谭琴的前夫区强为生父的内容。这位50岁的亿万富翁没想到,此举日后给谭琴母女留下了剪不断理还乱的难言痛苦,进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身份诉讼”。

  2002年4月中旬,身体不适的陈建华仿佛有种不祥的征兆,遂急着要立份遗嘱,把自己的一辆价值60多万元的奔驰轿车处分给没有名分的“妻子”谭琴。但谭琴认为,人活得好好的就立遗嘱不吉利,因而极力反对。没想到一周后预感变成了现实。4月22日,陈建华因肺病在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突然死亡,一个字也没有留下。

  顿然间,2岁的女儿没了父亲,母女俩失去了生活来源。无奈之下,谭琴以监护人的身份,于2002年6月11日具状诉至广东惠阳市法院,请求确认谭小丽的继承人身份并参与陈建华遗产的分配,继承位于塘吓村已由惠阳市中鑫鞋厂、立得鞋厂租用的厂房所有权(可分价值140万元),以及位于新圩塘吓大道边的两栋房产(可分价值10万元)和陈建华名下的320型奔驰一辆(可分价值10万元)。涉案遗产价值约为1680万元,谭琴认为谭小丽依法应分得160万元。

  “亲子鉴定”撞到法律“盲区”

  2002年8月8日,谭小丽诉陈惜珠、肖亚巧、陈燕茹、陈淑茹、陈小龙遗产继承一案,在惠阳市法院公开开庭。然而,庭审并不顺利。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硝烟弥漫。

  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谭小丽是否为陈建华的非婚生女?

  谭琴认为:“虽然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生父是区强,但事实上,区强在1998年6月1日与我结婚后,婚后第二天我就离开他回到陈建华身边继续开车,有许多证人可证明这一事实。并且按常理推算,从1999年1月7日区强与我离婚,到2000年2月5日谭小丽出生,时间也长达13个月。因此,谭小丽不可能是区强与我的结晶。”谭琴在法庭上还出具了3个保姆关于她与陈建华同居并生一女取名谭小丽的许多证人证词,陈建华与谭琴、谭小丽“一家三口”的诸多生活照片,陈建华为谭琴购买物品和代缴相关费用的书面凭证等间接证据。谭琴满有把握地说:“诸多间接证据已形成锁链,相互印证,据此可推定陈建华就是谭小丽的生父。”

  面对原告谭琴的“证据锁链”,亿万富翁的亲属们不屑一顾。

  在诉讼过程中,谭琴多次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她说:“由于生父陈建华已死,因而有必要抽取陈建华婚生子女之血样以供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履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一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谭琴认为:“抽取陈建华婚生子女的血样以供鉴定,是查明谭小丽是否为陈建华所生之关键,也是解决本案谭小丽是否享有继承权之根本。因此,陈建华的婚生子女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法院查明案情,提供血样供鉴定;法院也应依职权收集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不!”亿万富翁的三个子女立即反驳,“亲子鉴定的双方是‘父母’及‘子女’,只有父母子女间的鉴定才是亲子鉴定,这是各国医学界和法律界公认的基本事实。而谭小丽要求陈建华的婚生子女提供血样以供鉴定闻所未闻,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没有这个义务,陈建华的婚生子女与谭小丽也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何来抽取血样以供鉴定的法定义务?何况抽取血样作鉴定样本,必然涉及到我们的人身权利。谭小丽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要求陈建华的婚生子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为其提供证据检材以证实其与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存在血缘关系。”

  “亲子鉴定”撞到法律“盲区”,令主审法官们措手不及。 权益冲突中的三次裁决

  谭琴日夜盼望着法院还给她的女儿一个“身份”。但她等来的却是:“你的女儿不能确定父亲是谁”。2002年8月13日,惠阳市法院作出(2002)惠阳法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谭小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10元也判令由谭小丽承担。

  一审判决送达后,谭琴备感委屈。她无意中细细端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突然眼睛一亮:发现“父亲”区强身份证号码是胡编乱造的,而且当时伪造的区强的身份证上使用的照片也非区强本人而是谭琴的亲弟弟。这些足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

  更令谭琴高兴的是,危难之际,仅有“一夜情”的前夫区强也从外地赶到惠州市中级法院帮她作证,证实谭小丽不是他与谭琴所生。他对法官说:“我对天发誓:从1998年6月2日即结婚第二天开始,就一直未与谭琴发生过性关系,我愿意抽血和孩子进行鉴定。”

  有了以上新的证据,谭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州中院审理认为:惠阳市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2002年12月25日,遂作出(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3月8日,惠阳市法院重组合议庭重审此案。2003年3月27日,惠阳市法院作出(2003)惠阳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驳回原告谭小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谭小丽在提出血亲鉴定申请时,法院已以书面形式通知亿万富翁的婚生子女们,但他们不同意抽取血样进行鉴定。本案属民事纠纷,被告作为原告的相对方,在法律上没有协助原告举证的义务,法院亦不能强制抽取其血样以供鉴定。谭小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陈建华非婚生女之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确认其继承权并参与继承陈建华遗产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在得知结果走出法院时,谭琴抱着孩子冲上法院的四楼准备往下跳,被法警和律师及时拦住,劝她不要做傻事。她下了楼,突然看到了陈建华生前准备送给自己的那辆奔驰车,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冲上去将前面的挡风玻璃砸得粉碎。

  谭琴再次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谭琴低着头哭泣着对法官说:“我和陈建华同居在世俗眼里是不道德的,但我的孩子没有错啊!” 谁能证明我是父亲的女儿

  2003年9月上旬,惠州中院仍在审理此案。由于这宗奇特的“死无对证”的“身份诉争”在国内罕见,引起了法律、学术、医学、社会学家等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所关注的最主要焦点是:谁来证明或否定谭小丽与陈建华的亲子关系?证明或否定到底依据什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何涛律师认为,“在当事人一方因客观举证不能时,法院不能放弃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何涛说,“本案原告谭小丽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举证,但她不能获取亿万富翁婚生子女的血样这种关键证据,法官有义务利用职权调取被告血样做DNA鉴定,进而推定谭小丽与陈建华的亲子关系,否则,法官就‘失职’,而且判决的结果注定是缺乏依据。”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发表意见说:“本案陈建华的婚生子女不愿提供血样以鉴定,究其原因是害怕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因为一旦确认了谭小丽非婚生女的身份,谭小丽就要从陈建华的遗产中继承份额。但那笔继承份额本身应属于谭小丽的,并没有侵占任何人的利益,何况毕竟都是同父兄弟姐妹!谭小丽才3岁呀,还争什么呢?”

  人们普遍关注的还有:如果在二审中陈建华的3个婚生子女仍然拒绝做DNA鉴定,那么,法律是否就束手无策?谭小丽的“身份”是否会成为永远破不了的“哑谜”?对此,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认为:并非所有的身份争议的诉讼都须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现有证据已证明陈建华生前与谭琴非法同居,谭琴怀孕前后与陈建华关系密切,陈建华对谭琴、谭小丽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等事实,陈建华的亲属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在综合判断所有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证明力、概然性大小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判决谭小丽即陈建华非婚生女。一旦法院推定谭小丽为陈建华非婚生女,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必然不服上诉,届时陈建华的婚生子女除了积极提供血样以明辨是非外,似乎别无他法。

  这宗奇特的“身份之诉”也引起许多社会学家更深层次的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慧星认为:当今社会富裕阶层养情人或包“二奶”现象十分普遍,如果“父亲”死亡或“失踪”,私生子女的“版权”便成“悬念”,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广东的这宗因生父死亡而无法亲子鉴定而引起的巨额遗产继承案的终审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惠州中院的终审判决针对的不仅仅是私生女谭小丽这个具体的自然人,而且有可能成为将来成千上万私生子女“身份确认”的“判例法”。因涉及到合法婚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谁能证明和凭什么证明谭小丽的生父”对我国法律及伦理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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