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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反盗版:以法制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0:53 南京周末

  上海首例对盗版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实刑。

  美国电影协会(MPA)首次进入中国反盗版,小商贩质疑其反盗版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专家指出,在完善的法制社会,打击盗版不能简单地用感情上是非或主观上的正义与
否来操作。

  本报记者 周 益 上海报道

  盗版者被判8年徒刑

  2003年8月26日,上海人金光辉被上海市一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是上海首例对盗版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实刑。“金光辉的名字将作为一个反面典型,写入中国反盗版史。”一个在上海从事文化稽查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如是评价。

  栽倒在“英雄”面前

  2003年1月11日深夜,上海。

  金光辉从苍梧路的住处拎出两个大纸箱,放进一辆桑塔纳车,车内坐着一个神秘女子——他的“下家”。车开到沈周巷不久,迎面而来的两辆警车不偏不倚地挡住了金的去路,金急欲掉头,才发现身后也被贴了两辆警车。

  金光辉摇下车窗,正欲“发作”,10多个民警围了过去,将他与那女子从车子里拖了出来,推进警车。警察打开那两个纸箱,2000多张盗版《英雄》光碟赫然其中。

  ……

  一个曾涉嫌贩卖盗版影碟的人告诉记者,如果金光辉没有去碰盗版《英雄》,他不会栽那么惨。

  2002年底,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在对非法经营音像制品活动进行清查整治的过程中获悉:徐汇区有一个名叫金光辉的人涉嫌非法批发盗版《英雄》VCD活动。

  承办此案的市经侦总队四支队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辛侦查,基本上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1991年毕业于某工学院的金光辉在一家工厂工作了7年后,在家待业了两年。2000年始,金光辉未申办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就擅自从广州等地购进大量违法音像制品,雇佣夏明军、巴胜发等人,在本市从事非法批发、销售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其间,金光辉曾两次被市文化稽查总队行政处罚。

  为了把“生意”做大,同时也为遮人耳目,金光辉在本市的一些不引人注目的小巷里精心营造了3个地下批发窝点,而且3个窝点之间的距离都在1公里范围内,往来方便。其被抓获的现场——苍梧路上一间无门牌号的房子,则是主要的“营业”场所,提货、送货都在这里。

  从侦查获得的情况看,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行动诡秘,非法经营数量巨大,每天要同40多家“客户”做交易。团伙成员各有分工,夏明军负责运货,巴胜发负责联系“下家”、订货。而且,夏、巴两人都不知道对方“工作”的底细,金光辉自己则坐镇沈周巷指挥。

  2003年1月2日下午5时许,侦查员获得信息:金光辉通知“下家”,他已批发到盗版《英雄》VCD光碟2.4万张。“地下《英雄》”终于露出水面!侦查员们摩拳擦掌,在支队统一部署下,对金的3个窝点昼夜守候伏击,终于在1月11日将金抓个人赃并获。次日凌晨3时,夏明军也被抓捕到案。

  经检察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金光辉、王旭等五人因无营业执照,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8年徒刑

  7个多月后,金光辉一干人等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法律的审判,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金光辉在未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资格从事音像制品销售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金还雇佣被告人夏明军、巴胜发负责接听影碟需求者的订货电话及传真。3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将金光辉从南方及本市等地购入的23.6万余张影碟中的17.6万余张分销给本市十余家音像店和个人,经营数额达84.8万余元。3名被告被抓获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在金光辉的住处和租借处查扣了6万余张VCD、DVD等非法音像制品。

  鉴于金光辉等人对以上指控都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光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又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其检举揭发的具体情况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金光辉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明军、巴胜发有期徒刑两年,各处罚金2万元。

  MPA入境反盗版风波

  就在金光辉呆坐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静候终审判决的时候,家住黄浦区的刘如旺正在为上诉奔波。同样涉嫌贩卖盗版影碟,刘如旺因为数量和规模影响远不如金光辉,只需支付11万元的罚款,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很明确地表示了自己的态度——“不服!”

  小商贩被好莱坞告“盗版”

  刘如旺至今还记得8月19日,自己走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的忐忑心情。那天,他向法院递上了对美国电影协会(MPA)的上诉状,而其身份是MPA上海反盗版案的被告之一。

  MPA的会员包括华纳兄弟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和迪斯尼公司等好莱坞电影业巨擘。

  2003年5月19日,MPA主管亚太地区反盗版的官员米夏埃尔·埃利斯在曼谷宣布,好莱坞将加大力度与猖獗的亚洲盗版业作斗争,并将悬赏150万美元来吸引知情人士进行举报。

  埃利斯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线人’,比如说盗版工厂的工程师或工厂警卫的妻子。我们还将与一些‘线人’进行长期合作,我们会给他们提供丰厚的报酬。”虽然埃利斯并未透露报酬的具体数目,但他表示报酬将与情报的可靠度挂钩,越可靠的情报将得到越高的回报。

  早在去年,美国电影协会就开始在香港雇佣“线人”,今年起这项业务已发展到泰国、印度、印尼、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今年年初,MPA更把视野投入了中国内地,曾派人在上海进行了实地考察。

  而早在2002年9月,刘经营的雅图音像店与上海另外两家音像店一起,被MPA授权代理人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送上被告席。该系列案件被认为是MPA在上海发起的首轮打击盗版诉讼行动。

  小商贩的三点尖锐质疑

  华诚律师事务所代表福克斯、迪斯尼和环球城市制片公司三大电影制片商,以每部被侵权影片至少20万元的赔偿额度计,向三名被告分别提出20万至60万元不等的索赔,按照6起案件分别审理,加上原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10万元,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总计为250万元。

  8月4日,法庭一审宣判,侵权事实认定,不过,由于MPA方面对巨额索赔的构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被告方的赔偿金额最终分别确定为2.7万元至6.5万元,三名被告共被判赔25万元,刘如旺要承担11万元。

  刘如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1998年从福建来上海打拼,花50万元在黄浦区注册开了这家42平米的小店,如果真照MPA提出的赔偿金额来赔,倾家荡产在所难免。而对方如此高的索赔数额,使得他这样的小本经营者根本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记者与刘如旺的交谈中发现,刘如旺联系相关法律条款阐述自己观点时逻辑严密,条理清楚。

  刘如旺告诉记者,他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这官司打不下去了。他表示,通过最近的学习,发现自己的官司在目前的形势下获胜希望非常渺茫,“正在考虑撤消上诉”,“但这样我的小店就要关门了”。

  接着,刘反复向记者提出了对本案结果的质疑:

  一、现场封存的物证出现数量和种类差异说明并非当场封存,且由公证收据看,当时购碟当事人张兰是在外大量购买DVD影碟,因此我方认为封存的品种并非购自雅图商店,而是调包。更甚的是该公证文书未对最重要的购买及封存过程进行描述,证明力明显不足。

  二、因本案公证为涉外公证,而原告方用于诉讼的的惟一证据即公证文书违反了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二章第九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了公证程序,应属无效公证。请求法院对涉案公证程序进行审查,并做相关鉴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追认并不能说明该公证程序具有合法性。

  三、对方委托代理人涉嫌制造伪证,要求对对方委托代理人后来补交的由MPA驻北京办事处首席法律顾问汪涌签署于2002年2月11日的《聘请律师协议书》的签字进行书写时间鉴定,并由我方指定鉴定机构。(注:汪涌得到迪斯尼公司的授权是2002年3月14日,得到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的授权是2002年5月6日)。

  由于种种原因,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始终无法与华诚律师事务所进行接洽,但在某媒体报道中,法院和律师作了如下解释:“法院对其辩称未予采信。”该系列案件的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陆卫民指出:“华诚的公证过程没有不当,公证的内容真实,被告不能提供充足的反驳证据。”

  “我们是取得授权后才做这一切的。”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也曾对媒体肯定地说。对于刘如旺提出的质疑,她认为从律师的专业角度看,不值一驳。

  法律面前,盗版者也是普通公民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了解到,去年年底,上海市有关部门提出:要充分运用《刑法》这一有力法律武器,开展与音像领域经济犯罪团伙的斗争。这一想法立即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金光辉案就是文化部当时下文要严厉打击电影《英雄》盗版的有关通知后,公安部门在市文化稽查总队的协助下全力侦破的重要案件。今年以来,文化部在第五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更旗帜鲜明地提出“把盗版分子送上法庭、送进监狱”。

  8月29日,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周副总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此前,我们在打击盗版方面靠行政处罚很难对盗版分子造成有效打击,遏制盗版势头。周还指出,由于各个地方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盗版危害的重视程度不同,同样一个案子可能在别的地方会出现其他结果。上海在法律的支持下对金光辉重判,会对上海乃至全国今后惩治盗版分子作出示范性的作用。

  由于美国电影协会首次介入内地的反盗版案,很多律师都对此案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法学家萧瀚在分析这个案件中关于律师取证问题的争议时认为,如果操作手段符合法定程序,律师事务所有这个权利。就算律师事先取证,然后再与电影协会联系寻求授权,这在法律上还是行得通。正如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不管是为名还是为利,这个不违反法律。比方说,你是权利人,是受害人,我是律师,我告诉你,你的权利被侵犯了,然后去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是别人告诉你的,还是你自己知道的,并不重要。”

  但是,也有专家就该案中刘如旺的尖锐质疑指出,在中国打击盗版已经不是纯粹的“替天行道”、“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当地一些律师在私下里表示,如果他们来接手这个案子,并假以时日,案子不一定以刘等人的败诉而告终。虽然在金光辉和刘如旺两案中,我们通过法律使盗版者遭到了严惩,但在完善的法制社会,打击盗版不能感情用事,法律才是衡量的准绳。盗版者如果在官司中拥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能有效击中控方证据中的漏洞,最后的胜负就很难说了。这样的案例在刑事案件中曾有不少,著名的有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被无罪释放,更近的就是“沈阳涉黑案主犯刘涌被改判死缓”风波。北大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和事实依据”这一条,是刘涌被改判的重要因素之一。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专家都表示,MPA反盗版案一波三折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外国知识产权机构进入中国反盗版,更将给今后的相似案例提个醒,不管盗版者在人们心目中是一个如何贪婪的形象,在法律面前都是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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