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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是可以“随便骂”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1:10 南京周末

  ■潘多拉

  骂人不好,随便骂人更不好。不过骂名人应该可以例外。9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作家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杂志编辑萧夏林的“别墅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余秋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萧夏林除了因“轻信传言并付诸文字”(萧夏林撰文称“(余秋雨)做深圳文化顾问,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而被法院
提出批评,没有再受到其他处罚。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深远的开创性意义。

  萧夏林仅仅听信未经证实的传言,就在正式发表的文章中引为证据,而且连“据说”、“听说”这样的马虎眼也懒得打一个,他的态度可谓轻率矣、随便矣。而法院并不追究“奉送别墅”传言是否属实,却以萧的言论“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为由,判定余秋雨败诉。不难看出,这是在保护文学批评家萧夏林“随便骂”公众人物余秋雨的权利,也是在打击公众人物余秋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名誉权的积极性。这个判决的开创性意义,正在于此。

  从被国际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1960年),到令中国法学界眼睛一亮的“范志毅赌球案”(2002年),再到此次的“余秋雨别墅侵权案”,司法机关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诉求、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努力清晰可见。

  具体到“余秋雨别墅侵权案”,法院不要求萧夏林就“奉送别墅”传言的真实性举证,正是充分考虑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以事实为依据”问题的局限性——与新闻报道主要是陈述事实,须要对事实负责不同,言论更多地是表达意见,只需对意见负责,因此言论者只要没有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故萧夏林只需证明自己不是“奉送别墅”传言的始作俑者即可),就不必对其从媒体或他人那里道听途说并引以为据的“事实”承担调查、核实等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言论者明知“事实”有误却仍然恶意传谣。此为言论自由免责“特权”的第一种情形。

  另一种情形是,公民的言论令涉事的公众人物不满、不快,甚至做出一些极端举动,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言论者也不应该对这些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至少不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该公众人物在闻知公民的言论后“很受伤”,只是他自己的一种主观感受,并不意味着他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果真受到了损害。余秋雨一边称萧夏林的言论“诋毁了原告的人格,也诋毁了原告参与的这项新兴的国际学术研究计划,伤害了原告在海内外的广大读者”,一边却书照出,学照讲,电视照上,版税照拿,其名誉未见丝毫受损毁之迹象,所以,法院对其名誉权遭受侵害的“事实”不予认定,也无法认定。假使余秋雨的心理比有的未成年人还要脆弱,承受批评的能力比《三国演义》中的司徒王朗还要低下,在萧夏林的一通乱“骂”之下不幸出现了不大不小的意外,那么法院大约也只会对萧夏林提出更加严厉的批评,而不会要求他对此意外承担法律责任。

  把言论自由比喻为“随便骂人”,不但形象,而且准确。自由者,随便者,言论者依法享有对言论依据的“事实”及言论产生的“后果”免责之“特权”是也。有了这样的“特权”,不单余秋雨,所有公众人物都是可以被“随便骂”的。言论自由的这种理想境界,也许现在尚无法实现,但将来就一定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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