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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可否废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1:21 南京《周末》

  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该制度已丧失了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为此广东省政协7名委员联合向广东省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强烈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本报特约记者 刘志华

  劳动教养制度从1955年8月起在我国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丧失了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对此,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日前向广东省政协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提案得到了包括《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王卫红和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等人在内的附议。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广东省政协准备将此提案编发成政协信息,上报全国政协。

  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8月28日,该提案发起人朱征夫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近50年,而之所以能够持续这么长的时间,在于该制度本身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首先,从社会功效来看,劳动教养制度从创立至2001年,已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这一制度对于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其次,从法制价值来看,作为我国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一种,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劳动教养制度起到了比较积极的补充作用。它弥补了一些法律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方面之不足,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劳动教养制度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

  朱征夫委员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从法律上看,该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根本没有宪法根据,事实上,目前仍在实行的1982年《宪法》也没有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朱征夫委员说,我国的《立法法》具有宪法性质,其第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同时,其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实际上,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是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行政处罚手段。而从劳动教养制度可查的7项依据来看,均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的范围。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蓝燕霞委员在给朱征夫委员的附议函中说,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其做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未经审判劳教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事实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致使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作劳教处理;有些案件,证明有罪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采取劳教的办法;还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但有的公安机关不但不放人,反而对其处以劳动教养。

  甚至有些时候,劳教制度成了一些贪官用来报复举报人的工具。这一点,朱征夫委员一下子列举出了2个曾经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的“案例”:一、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的腐败案件被曝光,其中就有其打击报复检举人、“反腐英雄”周伟的细节。慕绥新曾经指使沈阳市法院对周伟判刑,但法院予以了拒绝。随后,慕绥新又指使其他机关,对周伟进行了长达700多天的劳教;二、今年8月份,被公布的原河北省委书记、河北省人大主任程维高的案件中,同样有这样的细节。就是程维高曾经指使法院以诽谤罪判检举人郭光允几年,但是法院研究了材料,觉得不构成犯罪,没有办。但到1996年1月,正当郭光允结束了在看守所的日子,有关部门又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将其劳教了2年。

  对此,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委员在给朱征夫委员的附议函中说,劳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更没有剥夺公民几个月乃至几年自由的道理,劳教制度即使有全国人大批准,在法理上仍是站不住脚的。

  劳教比管制和拘役两种刑罚还要严厉

  朱征夫委员还说,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者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则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执行,属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被劳动教养的人,则要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

  不仅如此,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无此类规定。劳动教养的这种严厉性,使人们都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普通老百姓视劳教与劳改一样,都是“坐牢”,即使国家机关,也常常把二者相提并论(统称为“两劳人员”),有时甚至等同起来。

  劳动教养制度与某些刑事处罚内在逻辑的颠倒,还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在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有的案件如盗窃,盗窃一两千元,刑期仅为几个月,而偷拿几百元钱,却要被劳教2至3年;有的劳教人员,刚被投入劳教,便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刑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这些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废除劳教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朱征夫委员建议认为,人们对人身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更高和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应先走一步——率先废除劳教制度,代之以相对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更为灵活的社区矫治,或其他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矫治方式。

  而邱捷委员在附议中也表示,国家可以考虑设立轻罪法庭,劳教所可以改为轻罪监狱等等,主要是改变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决定剥夺公民几个月到几年自由的做法,代之以符合法律的方式。

  专家看劳教制度

  记者就劳教制度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赵秉志认为,劳动教养决定完全由公安机关一家作出,违背了法律上的程序中立原则。因此,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短期内废止不太现实

  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劳动教养的历史功效和现实需要来看,赵秉志认为,在短时期内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太现实;主张刑罚化也不合理,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种类无法与现行刑罚种类如拘役等协调衔接。由于劳教的对象多是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人员,对他们施用刑罚化了的劳动教养难免自相矛盾。

  另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赫兴旺透露,1997年修改《刑法》时,他和一些法学专家曾经专门提出过“取消劳教制度”的有关草案,建议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造,纳入《刑法》“保安处分体系”,因为劳教制度不仅法律性质模糊不清,其收容条件也过于笼统宽泛。但这一建议未能被国家立法部门采纳。

  劳教应由法院审判决定

  赵秉志认为,劳动教养完全由公安机关来裁决、执行,这样的程序不利于保障公正。他建议劳动教养走“司法化”的模式,由法院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来决定,使劳动教养行政决定程序改变为司法诉讼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劳动教养既不是治安管理处罚,也不是其他行政处罚,更不是刑罚,而是一种介于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具有强制教育性质的行政措施(涉及限制、剥夺人身自由)。

  可代以“不剥夺自由的劳役”

  赵秉志提出的具体做法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立治安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转由法院来行使,这对于避免劳动教养决定的随意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长远考虑来看,赵秉志主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在《刑法》中增加一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役”。他说,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开放型的刑种只有管制刑一种,整个刑罚的封闭性很强,如果增加一个不剥夺自由的劳役,我国刑罚体系的轻缓度就可大大增强,再加上缓刑、假释等制度,刑罚的开放性更加显著。西方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类似的刑罚处理措施,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9条规定了强制性工作这种刑罚方法。

  建议制定专门法律

  赵秉志建议,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在保留劳动教养这一制度的前提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劳动教养法》,缩短目前的劳教期限,具体可将劳动教养的期限改为一般为一年,有法定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过法定程序,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零六个月。

  众人看劳教制度

  劳教干部李先生:劳教废除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劳教在转型

  李先生是广东省某劳教所的一名中层干部,他告诉记者:“现在劳教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并不是说,劳教制度马上就能够废除了。相反,依我们在劳教系统的人来看,劳教制度不是面临着废除的问题,而是面临着转型的问题,实际上,这一点,全国的劳教系统几乎都动起来了。”

  “之所以说劳教制度不是面临着废除的问题,是因为劳教制度对有些行为还是有很大作用的。”李先生分析说,“比如吸毒,一旦废除劳教制度,这些人以及他们带来的巨大社会问题将如何解决,而且,吸毒的人群在中国仍然是在增加的;其次,还有卖淫嫖娼人员,越来越多这样的人,没有劳教制度,又该如何去管理?”

  “实际上,目前的劳教制度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李先生还说,“从目前我们的转型来看,劳教制度有可能转变成监狱的一种辅助制度,主要就是针对那些够轻微犯罪的人的。事实上,类似这种制度在国外也是存在的。但是,无论如何,要做到这些,最根本的还是要解决劳教不经过法律程序的问题。”

  广州律师梁先生: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制度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

  梁律师对记者说,从目前废除收容制度的这一段时间来看,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无庸置疑的。可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的废除,是人性的一次大解放,是人文精神的一大胜利。

  表面上看,劳动教养的对象好像和收容制度的对象并不一样,有时甚至更让人感到后者的对象更加“温和”,因而要废除劳教制度似乎不可能。但只要认真来分析,现实当中,劳教对象如吸毒和卖淫嫖娼等人员,在数量上是要远远少于收容对象的。其危害程度也并不一定会大于收容人员。

  此外,和废除收容制度有着同样重大意义的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是对人性的一大尊重,是人文精神的胜利。尽管它的废除也会和收容制度废除时一样,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这应该是短时的。因而,这一制度的废除只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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