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天价葡萄案的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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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5:31 燕赵都市报 | |
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四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事件有了最新结果:9月12日,偷了47斤葡萄的几位民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其中的三位,另外一名16岁的涉案人员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葡萄估价11000元。这意味着,如果这47斤葡萄价值1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最终被法院认可,那么这几位倒霉的民工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这起事件中,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做一些耸人听闻的题目;科研机构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价,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价值,这些都没有什么奇怪的。可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跟着做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来,就非常令人费解。 常识之一:“天价葡萄”之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现在人们认为该葡萄价值高的理由,仅仅是投入研发经费的多少。研发经费包含了现金、土地、厂房、人员等等,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了具体产品的价值,而且它们本身仍在不断地创造价值。按林果所的说法,在十年的时间里,投资40万元,种植了100株葡萄藤,用简单的平均计算方法,这个科研项目对每株葡萄藤的投入平均每年为400元,年平均投入并不高。因此,“天价葡萄”之说纯属妄谈;四位民工偷窃的是该所100株葡萄藤中的约20棵葡萄藤上的部分葡萄果实。葡萄植株并未被破坏,这种植物第二年还可以继续结出果实,所以,“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使即将问世的科研成果被毁于一旦”之说让人难以接受。 常识之二:11000元的价码是谁定的?怎么定的? 据悉,对于为何将被偷吃的P-6-2葡萄以“直接经济损失”定价,办案民警说,由于P-6-2葡萄还处于研制阶段,未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认定其本身的价值,P-6-2被盗葡萄的定价只能以其被盗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为评估依据。 “直接经济损失”这么算真的是合情合理、合乎天地良心吗?我们知道,在一个产品获得市场的认可之前,产品本身是没有任何可用价格来衡量的价值的;如果产品投入市场,市场不认可,那么它也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再多的研发经费和人力物力投入都是无用功!所以,以科研投入论价值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社会常识和规律。现在有关部门对四民工偷吃的葡萄“定价”却每斤高达238.7元!请问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先生们,还有相关科研人员,以及那些义正严辞呼吁“严惩”民工的媒体从业者、评论家们,这样一种价格的葡萄你会买吗?如果不,为什么要把它强迫“卖”给这几个民工?仅仅因为他们是弱者? 常识之三:不知者不为过。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正如赵光瑞先生所言:“(偷)吃几斤葡萄会犯重罪,不仅涉案的几位农民‘不能预见’,我看包括我等也算得上是有知识的人,包括那些认定这几位农民犯罪的检察官、警官们,可能都‘不能预见’。大概也只有那些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研人员才能够预见……既然如此,北京的检察机关凭什么定那几位农民的罪?还要重判?” 不错,但这里有罪与错的区别!犯罪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犯错的,却只需赔偿损失———不管这损失有多大!而综上所述,我认为,四民工偷吃葡萄,既没有造成他人和社会的重大损失,也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他们有错,却绝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判他们有罪,于他们,是一桩千古奇冤;于法治于社会,则是我们法治史上和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奇耻大辱! -童大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