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以立法手段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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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0:47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张天蔚 在即将提交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有多项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方式而作出的具体规定。如果该法案通过审议付诸实施,则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的法规,如果有与该法冲突之处,就将自行废止。而“草案”的若干条款,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有明显的对地方法规进行“纠偏”的意图。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在新华社对“草案”审议情况的报道中,明确以“构建监督体系严防权力寻租———草案体现对权力的制约”为题,突出了“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以立法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着意探索。 “寻租”已经不是新鲜概念,如何防止权力寻租,也是近年来反腐斗争中面对的重要课题。但是在以往的讨论中,权力寻租多与贪官、腐败联系在一起,似乎必有违法,才有寻租。而“草案”所欲制约的寻租活动,却主要是那些在地方法规中合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益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害的行为。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权力,如果这些法规以造福于人民为宗旨并最终实现了这一目的,则是良法善行;如果立法不当或行政失误而造成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则是政府对人民的失责;而如果某些法规的制定,就以维护部门利益为目的,并因此而无视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则这些法规本身就成了为行政机关乃至个人的寻租行为提供保护的恶法。即以某些地方围绕机动车上牌、验车、核发驾照,及拖车、处罚等环节所做的一系列于群众利益有害,却又于维护交通秩序无益的规定,就很难在正常的逻辑下得到合理的解释,却往往不难看到寻租的影子。这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手段进行自我授权,而后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合法”寻租行为的现象,因其每时每刻可能损害到每个百姓的利益,其对百姓的伤害,可能并不在违法的腐败行为之下。又因其“合法”,又往往使受伤害的百姓将怨怒直接指向政府,而不是如对腐败的仇恨那样指向某一个贪官。就这一点而言,它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对政府形象的伤害,都不在巨贪高官之下。 这次的“草案”中,对拖车费如何定价、收缴,对验车时不得索要泊位证明,对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主办或参与主办驾校等,都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不但可以有效杜绝违法个案的发生,而且也有效制约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我授权,压缩了在地方行政法规下进行“合法”寻租的空间。 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这次的“草案”并不是第一次实践。已于2003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不但大幅度缩减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数量,而且将行政许可权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手中,“上缴”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为制约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合法”滥权、“合法”寻租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正在探索之中,全国人大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将构筑中国式的权力制约模式。 本报评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