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商场封杀顾客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6:08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修仰峰 成都某商场将20名顾客列为“不受欢迎的顾客”,规定禁止他们购买特价商品,理由是这些被商场认定为“黄牛党”的顾客长期疯狂抢购特价商品,尔后转手给二级市场经销商按正常价格销售,获取暴利(10月27日《华西都市报》)。不能怀疑该商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其他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但自行决定和执行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此举,却值得商榷。 该商场的做法存有两个疑问:第一,“不受欢迎的顾客”该由谁认定?商场作为市场经济领域的一极,是否有判定和裁决顾客品质的权利?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商场和顾客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在顾客“消费越轨”时,商场是否有剥夺其消费权以示惩罚的权利?这两个疑问广泛地存在于目前的消费市场领域,不同的回答昭示不同的价值判断,也必然带来不同的结果。 在开放性的消费市场领域,应该执行的是“三权分离、各司其职”的游戏规则:顾客的消费权、商家的经营权以及独立于消费权和经营权之外的“仲裁权和监督权”。当顾客或商家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正确的途径应该是向“仲裁权和监督权”的拥有者和执行者寻求法律支持。因为开放性的消费市场体系说到本质上就是民主的运作机制,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也都受法律的制约;否则就是越权,而越权就是一种侵权。 成都该商场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这一先例的危险性也就在这里:以自身的判断和理性代替消费领域的民主解决机制,没有将有严重不正当消费行为的“不受欢迎的顾客”交由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裁决与处理,而是自行代替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罪与罚”的认定,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一旦获得道德和舆论上的认可和支持并理直气壮地大行其道,其威胁的将是业已初步形成的市场消费的法治化运作机制,最终受损的也将是每一个消费者。道理很简单,每一个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不受欢迎的顾客”。 法治化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在这一实现过程中,我们需要警惕的是打着公正的旗号却与公正背道而驰的行为,尽管行为实施者的本意并非如此。这也许是用法治眼光考察成都商场封杀顾客事件的一个不轻松的收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