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拍卖判决书暴露执行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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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5:21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刘吉涛 为讨要法院判给妻子的四千多元赔偿款,陕西凤翔县一男子竟在街头公开“五折”“拍卖”判决书,并许诺:谁帮他向被告讨回赔偿,他就把一半钱分给对方。(《华商报》10月29日报道) 一个地方法院竟无法有效执行自己亲自做出的判决,以致当事人被逼无奈,当街拍卖“判决书”,这不仅是对地方法院的辛辣讽刺,更是对当下中国司法执行现状的无声指责。 司法审判机关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机关。公民之间的冲突如果在司法机关中得不到解决,冲突就可能超越司法调控的范围,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因此,国家在赋予司法机关审判权的同时,还特别赋予其强制执行权。法律解决公民冲突的方式,不仅是依法裁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还要利用国家强制力,制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审判结果。 然而这只是法理。时下的法律实践中,法院只管审判,不管执行或者消极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执行不力已成为目前司法机关身上的一块硬伤。这块硬伤,不仅严重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降低司法机关的社会评价,更重要的,是它深刻地伤害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阻碍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因此,司法执行体制必须进行改革。有的地方法院为了加大执行力度,甚至把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但是结果并不理想。由此看来,法院内部的改革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不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赖于司法改革的深入,依赖于司法资源的重新分配。法院应当成为单纯的审判机关,不必再承担强制执行职能,将强制执行职能划归其他司法部门或者成立专门独立机构,这是司法执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审判与执行分离,最大的效果是彻底改变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司法传统,使法院专心致力于审判,提高审判质量。执行交由其他独立机构负责,有利于提高执行在国家司法活动中地位和效率,最终彻底消灭“法律白条”,让百姓不会再上街“拍卖”判决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