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从小案件看经济活动中的公私之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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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5:59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张天蔚 这是一个不大然而有趣的案件:妻子在其丈夫任董事长的公司里任职,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交往中索拿回扣,然后因此而被解职、起诉,并被判徒刑。 从报道的简洁叙述中看,这桩案件中不能排除家庭内部纠纷的因素。但法院并未因此而将事件交予夫妻双方“私了”,而是动用公共权力,对妻子的行为予以制裁。其做出如此判决的理由,则是因为妻子的行为并非单纯损害其夫或其家庭的利益,而是同时也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报道中称,犯罪嫌疑人的丈夫在其公司中任董事长,并拥有大部分股份。其妻在业务交往中索拿回扣28万元,对其夫之外的他人的利益损害相信并不太大。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辩护中也称其行为只是“拿走自己家里的财产”。这可能也是大部分外人对这一案件最初的直觉判断。 但法律是无情也是严苛的,当夫妻二人一同供职,甚至可能共同创业的公司不再是仅为夫妻二人所有的家族公司,而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便对公司其他股东———尽管可能是小到无足轻重的小股东及社会公众负有相应的责任。此时,公司中的任何人若以违法方式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就都是对公司所有股东及社会公众权益的伤害,理应受到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制裁。此时法律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而不是以公共权力介入家庭或个人间的利益纷争。 近年来,无论是国有公司或股份公司中,企业经营者利用掌握企业经营权力的方便,无视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恶意侵害公司利益以达到中饱私囊目的的事件屡有发生。最典型的莫过于个别国有企业经营者大肆贪污,或股份制公司中的大股东利用转移资产、伪造业绩等手段对小股东的巧取豪夺。对前者,法律可以以贪污国家财产而治罪,而对后者,则似乎还没有足够明确的惩罚依据和案例。小股东利益受损甚至被洗劫一空时,也只能含冤叫屈,或“以脚投票”,逃离股市,却没有足够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上述的案件虽然并不典型,披露有限的资料也使其间的曲直不甚明朗,但法律对此类纠纷的介入和明确提出对股东及公众利益维护的概念,还是有一定的意义。对任何个人或公众利益的恶意侵害,都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干涉或制裁。今后如果有小股东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并能握有确凿的证据,都可以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