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拿什么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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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4:3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学进 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个农民工的百日生存实录》是一篇现场感很强的报道,记者耗时115天对湖北农民工彭红平进行了跟踪采访,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115天中,彭红平有工作的日子只有45天,一共拿到现钱415元;3个月为11 彭红平的遭遇除了令人同情和慨叹外,更多地还是留给读者诸多的理性思考。 思考一,从报道的内容看,彭11次求职经历都是在劳务市场完成的,但没一次订立过用工合同。笔者以为,劳务市场不应仅仅充当主顾双方的桥梁作用,还应担负起维权的职能。譬如对前来求职的农民工做好维权意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定凡是在劳务市场谈妥的用工意向都要签订书面合同,再由中间方——劳务市场出面公证。作为一个每天都与农民工打交道的服务机构,劳务市场或者是职业介绍所在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方面应该做得更多、更好一点。 思考二,像彭红平这样的农民工到底算什么身份?农民还是市民?是农民就该有自己的责任田,是市民就该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类待遇。但事实是,他两者都不是。笔者不明白,彭所在村的干部凭什么将其家里的责任田都收回后转包给别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不按此规定,收回彭家的土地属于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