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员工自治”的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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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4:4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怡 “广东省餐饮名店”汇龙酒楼的老板因拖欠各种债务,在10月26日突然出走,音信全无。该店员工为了拿回三个月的工资,紧急成立了一个“自救治理领导小组”,一面“接管”这家餐馆,一面开始打官司。职工们至今虽坚持经营,但面对停气停水的欠费通知也一筹莫展,不知道能够坚持多久。 在一个缺乏契约强制履行力的社会,汇龙酒楼的员工们这样做也是没法子的事。强制执行契约,是国家在私法领域最具有正当性的一种暴力行为。在国家无力提供契约执行保障时,人们只好选择各种方式进行“自力救济”。承诺不兑现其实是一种来自私人暴力的特权,而自力救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私人暴力(或未经许可的强制力)。如汇龙酒楼的员工们强占债务人的酒楼进行经营,即便是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也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最正规的途径就是一面另找工作,一面打官司。但我们这里打官司的成本和风险实在太高,不如把债务人的东西死死抱住更踏实。因此他们选择强占,这其实是法治社会容许范围内的一种“以暴制暴”,因为侵犯私权利的事情,和国家是没有关系的。只要被侵权的人不叫嚷,国家就不能针对侵权人行使强制力。而这个酒楼老板是打死都不会叫嚷的,所以这时候用上述三种非暴力的侵权方式去自力救济,都显然是比诉讼更有效、更及时、更便宜的方式。 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公法(包括宪法)的本质不外乎是为了实施私法。诉讼必须和容忍自力救济的空间相互配合,所以保持私法领域内自发演进、自力救济的空间,是法治秩序保障契约被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意味着对自力救济空间在分寸上的限制,但完全依靠政府和司法去保障私人契约的执行,也是一种全能国家的不切实际的梦想。 话说回来,自力救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必是辅助性的,它不能减免政府在强制履行契约上的责任。如果政府不能有效保障私人契约的兑现,我们把钱借给一个普通人,就相当于在一个法治良好的国家中把钱借给一个濒临破产的人,这会导致过高的资本成本。同时,自力救济在维权方面的有效性,将取决于民间社会某种非法治的自发演进秩序,或者说民间习惯法的存在。我们目前在政府强制和民间习惯这两方面都很匮乏,这使大量契约纠纷在根本上缺乏一种有效解决的“路径依赖”。汇龙酒楼的员工们强占债务人的财产,尽管因为老板出于利益权衡不可能出面追究,因此这样做在法律上没有责任风险,但他们的收益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在这种局面下每个顾客都可以吃饭不给钱。员工和警察都不能强制顾客给钱,最后只好打官司。但员工们没有原告资格和剩余索取权,根本打不了这个官司。所以这时候我们吃饭不给钱也没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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