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法律人性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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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5:34 中国青年报 | |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作者:赵兴洪 据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首次在治安处罚以外运用公开调解程序,圆满地解决了一起轻微伤害案件,而在以往,此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被课以治安处罚。报道说,变治安处罚为人性化处理,“表明了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是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的体现”。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确实是一种符合人性的做法。两个人本来是老乡,平时关系不错,因小事赌气大打出手而造成一方受轻微伤,况且双方均愿意进行公开调解,要是公安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对加害人处以治安处罚,加害人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但是受害人也许并不“领情”。更重要的是,这两个曾经关系不错的老乡,他们的手也许永远都不会再握到一起———人性化执法给了他们重新握手的机会。 令人欣慰的是,执法、司法回归人性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比如监狱的“性解禁”措施,比如法院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这些改革举措都让人们深切地感受到:法亦有情。 但是,人性化思想仅仅在执法、司法领域贯彻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个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来说,立法领域里的人性化也许更为重要,因为这是法律被信仰的人性基础。然而,过去我们一直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比如,在我国的主流法律文化和法律话语中,“大义灭亲”是倍受推崇的,我们没有赋予家庭成员拒证特权,我们鼓励亲属间互相揭发……可是结果如何呢?除了让人们在法与情的抉择前平添苦恼,除了使人们对法律生厌,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法律自身也无法让人们信仰。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就是“良法的普遍服从”,事实上,只有制定得良好的——符合人性应该是良法的应有之义——法律才可能被人们普遍地遵守和信仰。上世纪,美国“禁酒法”的短命就为法律的人性化基础添加了生动的注脚。 立法要尊重人性,我以为至少应做到两点:以人的标准对待人;把人当成人。 所谓“以人的标准对待人”,就是要保护而不能随意剥夺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就是要尊重而不能任意践踏人作为高等动物的尊严。这就要求国家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哪怕他(她)具有道德上的瑕疵,哪怕他(她)正受到警察机关、公诉机关的指控。其次,“把人当成人”就是不要把人当成神,承认人是有弱点的,承认人在某些时候可能失去理性,可能犯错误。因此,我们就不能以“人性善”作为法律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就不能把权力集中在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上,而要“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分化权力”,不应配置不受制约的权力。长期以来,某些“一把手”屡屡犯禁,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 据悉,酝酿已久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呼之欲出,这些改革将涉及司法权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重新配置,也就是说,这次改革将不仅仅只在司法层面进行。我们希望这次改革在制度重构上能够更加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的司法体制,才会给我们一个可以触摸的法治中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