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明星肇事”当与庶民同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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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8:17 东北新闻网 | |
作者:李辉 据《北京娱乐信报》11月14日报道,歌手刘海波由于超速驾驶,在北京红庙附近撞伤两名民警。发生事故后刘海波曾逃往香港躲避责任,但最终还是回京认错,并天天带着鲜花和慰问品去医院看望两位受伤民警。11月15日和16日,刘海波在举行专辑签售会时还请两位受伤警察作为嘉宾前来参与。 交通肇事后躲避责任,按说不但要受到公众的谴责,另外还要“罪加一等”的,但笔者读此消息,却丝毫没有看到歌手“赔了夫人又折兵”。即便报纸上登出了歌手的所谓“懊悔状”,也是摆出一种十足“作秀”的“艺术造型”。本来是肇事面前人人平等的事情,就因当事人是个歌手,如此摇身一变竟成为轻浮不堪的花边新闻。这类缺乏维护法律尊严意识,把歌手完全当做明星捧的廉价造势,完全是种新闻“肇事”行为,它不但给读者带来心灵的撞击和另类精神伤害,同时也是一种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愚弄和挑衅。一条本应是“含铅量”较重的新闻,最后还竟然把歌手四场音像带签售时间和日期详细地登在报纸上,笔者在此忍不住要问:个别娱乐媒体给我们提供的信息到底是娱乐还是“愚”乐?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分为肇事后当场弃车逃逸、送伤员至医院抢救过程中见势不对逃逸、肇事后趁无人知晓连人带车逃逸等三种情况。歌手刘海波交通肇事的详情是:事故发生15分钟后交警赶到,将受伤的警察送至医院抢救,将刘海波暂时拘押在北京朝阳区交通支队二班看守所内。半小时后,唱片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律师赶到,保释了刘海波。事后刘海波不知道那两名警察有没有死,害怕担刑事责任,所以回到家订了一张机票跑到了香港。刘海波因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一跑了之,虽然有别于上述提到的三种肇事逃逸现象,但同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为刘海波逃往香港时,两位警察的生命毕竟还处于生死未卜中,尽管他保释在外,但有关此案的处理还要视后果是否严重而论,在这期间歌手刘海波应该权衡利弊,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认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但刘海波错就错在怕出“人命”,怕吃官司,从而选择匆匆逃逸的下策。如果是一介草民,这种逃逸无疑就会铸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错,但刘海波“一失足”逃往香港后竟然成了轻飘飘的花边新闻。笔者对这种“皆大欢喜”的“圆满结局”感到惊讶和不解,甚至于还有几丝悲哀。 发生交通事故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法的,刘海波交通肇事本来就是“失足”行为,再加上逃避法律责任,其性质随着第二次“失足”已经恶变,已走到了触犯法律的危险边缘。如此说来,刘海波回京仅仅认个错是不够的,他还应当承担他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是公众人物就可以被法律网开一面。如此轻描淡写、浮光掠影地认错,又怎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和威严? 另外,从歌手和两位受伤民警成了“很好的朋友”报道中,笔者也多少看到了公众人物和伤者“不撞不相识”的“妙笔”。在香港逃避责任的那几天里,真不知道为歌手“服务”者”要做多少“幕后工作”,“两位警察只是脑部受到震荡昏过去了,头上擦破一点儿皮”这句轻飘飘的话,更不知充满了多少“含金量”?不知道俺平头老百姓开个货车把当时的交通肇事情况前后“克隆”一回,能否“不撞不相识”,和二位民警也成为“很好的朋友”? 从前不久歌手景岗山涉嫌携带毒品不了了之,再到歌手刘海波逃避交通肇事责任最终和二位民警成为“很好的朋友”,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的准绳已经成为某些执法者手中的橡皮筋,面对金光闪闪的明星人物,是多么富有人性化的“弹性”啊。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