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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考试作弊的代价有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7:55 南方周末

  作者:何田田

  又见一起学生诉学校的官司:2000年6月,江西某高校电气自动化工程学院大一学生余某因替同学代考学校给予“勒令退学,保留其复学资格半年”的处分。2001年2月,余某复学并于今年7月毕业。学校以“考试作弊,被记勒令退学的处分”为由,拒绝为其授予学士学位。余某在多次向学校申请无果后将母校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学校辩称其做法是根据该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及考试舞弊,并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作出的,属于依法办事。那么校规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呢?根据教育法和教育部文件,高校是有权自己制定校规的,但校规的制定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我国的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都没有赋予学校将考试作弊的学生“勒令退学”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

  在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田永就曾起诉北京科技大学因田永考试作弊而剥夺其毕业证、学位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田永胜诉,责令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并对其学士学位资格给予审核。

  其实早在当年的田永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学校以学生作弊为由剥夺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于非法行为。但为何现在还一再出现类似案例呢?这是因为学校总是把自己定位为全能的管理者,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只有服从校规校纪的义务。而且,在笔者曾经采访过的学校、学生纠纷案中,学校甚至在学生、公众中都普遍有这样一种道德判决,他们认为学生考试作弊或者读书期间同居等行为属于道德败坏行为,对于这样的“道德败坏分子”学校怎么处分都不为过。这种“道德杀人”是我们必须抛弃的。

  学校的本质工作在于育人,处分学生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要通过处分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能够认识、改正自己的错误。因此,学校在实施处分权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责过失衡,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生余某受到学校“勒令退学,保留其复学资格半年”的处分后,已经吸取教训,复学后“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殊不知,没有学位,余某今后的升学、工作乃至婚姻等都可能会受到影响,他的人生轨迹甚至都有可能会改变。而以育人为本的学校为什么一定要“赶尽杀绝”呢?为什么不能在余某知错之后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呢?为什么一定要让该生在年轻时犯下的错误用一辈子来赎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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