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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政府有权认定合同无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3:56 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冰

  深圳景洲大厦的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决定聘请金风帆公司为其物业管理公司,并订立了物业管理合同。深圳市住宅局认为其没有按照市里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宣布双方的委托行为无效。有关官员言之凿凿地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物业管理是个新兴的行业,市场
化程度还很低,市场自律机制还很薄弱,更需要政府部门有效的监管。”

  景洲大厦业主的行为有无违法暂且不论,有意思的倒是,深圳市住宅局有无权力宣告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无效?市场经济当然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知道: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

  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根据。那么,深圳市住宅局宣告一份民事合同无效的权力从何而来?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宣告其无效,其它任何机构包括人民政府都无权宣告其无效。如果深圳市住宅局有权宣告一份“违法”物业管理合同无效,同理,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所有其它的政府部门都会声称有这样的权力。这样一来,公民的合同自由岂非镜花水月,所谓市场经济又从何谈起?

  就合同效力而言,只有断定其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才能说其无效。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深圳市的地方规定明显不在此列。据此,即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违反深圳市的规定,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之所以规定此条,目的就在于杜绝地方以及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来限制、干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政府主管部门只有权监督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行为,既然本案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深圳市住宅局查处行为依据何来?

  深圳市住宅局的官员还暗指景洲大厦业主和金风帆公司的做法是“无政府主义”。其实,当事人自行订立一份合同,即使错了,违法了,与无政府主义又有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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