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行业规范首先应是行业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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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4:12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魏文彪 11月24日浙江青年时报报道说,11月23日下午在宁波南苑饭店,浙江省200多位饭店协会的成员代表通过了一份《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这份《规范》对曾经引发争议的饭店停车场管理、住房销售时间等容易引起消费者争议的问题,都一一采取了“对策”。比如,住饭店停车将要收停车费;车价20万元以上,加停车保管费;早上5点住进晚上8点离开,有 行业规范,顾名思义是对本行业一些问题进行规范,由达成协议企业来共同执行。但既然名之为“规范”,那就应当首先是一种“约束”,也就是说,行业规范就其原本意义上说应当是种“行业约束”,即对本行业企业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共同的“约束标准”,使达成协议的所有企业行为都更加规范,防止部分企业出现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以免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将行业规范定位于“行业约束”,表面上看似会损害企业一些眼前利益,但对达成协议企业及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对本行业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能使自身行为更加规范、自制,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吸附更多消费行为,而这对企业与行业的长期发展有益无害。另外,如果行业规范制定得过于苛刻,容易引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诉讼,对于企业来说,这同样耗时耗力,而且最终结果导致企业付出更多甚至得不偿失也不是没有可能。企业其实应当在自我约束的基础上来进行扩张。建立在自我约束基础上的扩张才会是健康而有力的。 但道理虽是这么说,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的行业规范都是像浙江这份《饭店业行业规范》一样,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立足于扩张眼前一部分“具体利益”。这是因为谋利是企业的本能,哪怕是在眼前的一些微利面前,企业往往也会本能地去攫取、吞噬。而部分行业协会也往往片面地将协会的作用狭义地理解为单向支持协会成员的谋利行为,而缺乏长期眼光与自我约束习惯。这样就使得行业规范在实际上很可能仅仅成其为是种行业保护。 而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当行业规范成为行业保护,就会很容易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因为很显然的,有了这样一种行业保护,一些存在争议的企业行为似乎就成为了理所当然,因为“大家都是这样的”。而且有这样一个行业规范作抵挡,也会使得消费者维权时间更久,维权成本更高。因而这样一种企业“连横行为”显然对消费者维权不利,使得他们在与企业争执过程中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 行业内部规范虽然只对协议企业具有指导作用,也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但片面的“行业保护”势必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而法律法规的作用是在强势与弱势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所以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行业规范的制定进行规范与约束。比如在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制定行业规范时应当吸纳一定比例的消费者代表参加讨论、召开听证会,还可以规定须有第三方比如当地消协参加进来等等。这样才能在可能范围内使得行业规范更加合理,更能同时兼顾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利益,制定这样的行业规范才会于利益双方有益,实现双赢。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