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运动化司法可以休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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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4:01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琳 被称为“阳光羁押风暴”的新一轮纠防超期羁押正在进入行动的高潮。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针对该《通知》所透露的一些信息,却颇值得公众注意。其中《通知》有一条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 “集中公审公判”为少数法院所乐于举行,并在一些地方成为常态,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因为“集中”使司法活动更有效率,而是基于“集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示某个法院或法院背后的行政首脑的政绩。当法院院长还被视同为“行政官员”并被同等对待,院长们不能不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为他们的升迁作好铺垫——升迁需要政绩的支撑,政绩需要被看见,司法领域内抽象的“公平”与“公正”无法让人们看见。除却媒体聚焦和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人们对法院的判决并不关心。也因此,“集中公审公判”借助于特定的背景,往往易于引人注目,以博取好感。长期以来,法院对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给予了过分的强调,审判活动被审判机关自身赋予了超越审判职能之外的过多的责任。 “集中公审公判”的另一个诱因在于当某一类犯罪非常突出,问题日益严重之时,需要营造声势以严厉之刑罚打击犯罪分子之嚣张气焰,平息人民群众对该类犯罪的厌恶和愤怒。然而我们仔细想想,“集中公审公判”也许可以部分地满足“平民愤”,于犯罪预防上却并不会当然有效。期待以集中但必竟有限的惩罚来威慑犯罪,实在过于一厢情愿。贝卡利亚曾说过:“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只有让人们知道犯罪必将带来惩罚,才能遏制蠢蠢欲动的犯罪意图。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将打击犯罪日常化。以“集中公审公判”为代表的“运动式司法”强调打击犯罪上的一张一弛,对“顶风作案”者予以严惩,对“日常作案”者不置可否。如近年来不胜枚举的“扫黄公判”,来时一阵风,风过后死灰复燃,问题重新累积,而在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中爆发,进而引起重视,于是,新一轮“集中打击”再次展开。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效益都大大降低。 类似“集中公审公判”的“运动式司法”带有浓厚的非理性色彩,容易被过多的情感因素所左右。“运动式司法”总是陡然而起,戛然而止,寄望于一蹴而就,却往往因一张一弛而导致循环反复。也许这种“运动式司法”在革命时期,甚或是社会转型初期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在建设时期,则更需要守成化的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诉求需要日常化的司法。一句话,“运动式司法”可以休矣。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