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交罚款扣身份证也算执法“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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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7:46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周海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广东中山流浪卖艺的小黄,因为没办暂住证,其身份证被濠头派出所在一次巡查中扣留,并让他到派出所交50元罚款。该派出所所长称:“不扣身份证,他怎么会主动来交罚款?”并且,“我们依据相关条例一直这么做,所有派出所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做的”。 对于该派出所所长的“高论”,笔者不敢苟同。身份证是“代表一个公民身份的证件”,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主动交罚款”没有丝毫的联系。并且,公安部曾发过相关条令,“只有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触及刑法的人才可以被扣留身份证,对其他行为,公安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身份证,否则都是违法行为。”那么,该派出所为防小黄跑掉,而将其身份证扣押,就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了。 但是,他们不仅这么做了,并且“中山市所有的派出所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做的”。那么,这就等于说,以扣押公民身份证来促交罚款的行为,已经成为该市所有派出所的一项不成文的“规矩”。而身份证在他们手里,又被赋予了一项特殊的附加功能。 不管濠头派出所所长说这项规定的制定机关是“中山市公安局法制办”只是在自圆其说,还是确有其事,一个确凿的事实是,执法机关用他们的“规矩”对民众的某些过错处以一些非正当的“附加处罚”,而这些“附加处罚”,本身就是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本身就非法。而产生非法的行为基础,就是执法机关的“规矩”。可他们对此却习以为常,这才是最让人担忧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