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一个尊重新闻规律的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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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4:09 新京报 | |
作者:周泽 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备受著目的张铁林诉女歌手周璇及《成都商报》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周璇侵害张铁林名誉权成立,而成都商报社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见12月19日《新京报》) 相对于以往一些法院在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将新闻源割裂,在媒体不能证明新闻源提供的“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即判媒体败诉的名誉侵权案件而言,北京市二中院对本案的判决是一个充分尊重新闻规律、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我们必须认识到,媒体在报道他人言论时,仅仅是他人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工具,一般不应该对他人通过媒体发表的言论承担责任,正像在墙体上写大字报而不可能让墙体或者墙体的主人承担责任一样。不过,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工具的媒体是由代表媒体的编辑、记者操作的,并不是纯粹的工具,而是具有能动性,其对所发表的言论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和选择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判定媒体报道侵权及责任承担,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媒体对其发表的言论存在审查和选择上的过错,造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是,在认定媒体是否存在过错时,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及媒体报道的特殊规律。 新闻报道与新闻事实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新闻报道往往只是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的求证和再现,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一种反映,属于认识的范畴。认识和存在总是有差距的。因此,我们强调的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并不是同一的、等量的。 在本案中,媒体基于周璇言论指向的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公众的关注度,对其言论进行报道,是符合新闻价值标准的,在选择上完全符合新闻规律;媒体在报道周璇的有关言论时,根据具体情况,其审查只能限于文辞,主要看是否有侮辱性言辞或其他不当言辞,避免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或者产生不应有的误导;具体言论内容的真实性,在本案中基本不具有可审查性。 根据有关言论的性质及其存在场合,相关言论不可能向第三者求证,而向当事人求证对真实性的证明并无意义。媒体不能因为言论主体没有完善的证据证明其言论内容的真实性就拒绝发表其言论。 从新闻真实的角度来说,媒体报道在此只要忠实于周璇的言论,没有夸张、歪曲其言论,就算做到了新闻真实。当然,根据新闻规律,媒体报道在表述上必须交待新闻来源;必须明确是周璇说了什么事情,而不是什么事情怎样。在本案中,媒体对周璇言论的发表,应该说是完全符合新闻报道规律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