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司法地方化困局亟待破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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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6:10 新京报 | |
作者:秋风 昨日新华社发表《新华组稿“执行难”透视》,介绍了我国“执行难”产生的背景。 法院“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立法、司法部门为此也想了不少办法,比如,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加大了运用刑罚手 尽管“执行难”有种种司法技术上的原因,但是对目前的状况稍加分析,就会发现造成执行难的根源是司法地方化。法院从人事任免,到法院的财政预算,都直接受到地方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方的法院”。这种司法地方化在很大程度上酿成了法院判决的“执行难”。 我们看到,不少法院处于地方的控制之下,领导因为种种原因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而法院很难抗拒。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通过当地主要党政领导对法院施加影响。因此法院对本地企业和个人的执行,经常会遭遇本地其他部门权力的干预,这就是法院碰到的部门保护主义。 我们还看到,大量的异地执行也造成“执行难”。执行法院通常会委托当地法院执行,而当地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下,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不容易积极配合执行。即使外地法院亲自到异地执行,当地有关部门也可以设置种种障碍,使人生地不熟的外地法院很难执行。 总之,执行难的根源在于司法地方化。从制度设计上看,由于法院不具备对于法治所要求的独立性,因而只要这些部门出于保护本地经济的考虑而对法院施加压力,法院考虑到自己的地位,就不得不对原则打折扣:或者不积极执行,或者不配合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这些政府部门的考虑损害了司法的正义。 面对执行难问题,强化法院执行体制当然会有一定效果,但这不是治本之策。根本的出路在于让法院获得相对于地方政府其他部门的独立性,从人事任免和财政两个方面进行改革,解除法官们、院长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只考虑司法正义,而不用担心自己的前程和福利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不让其他部门捏住法院和法官的“命门”。 按照这一思路,能否考虑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可以逐渐地调整地方法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重新安排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制度,从制度的层面上保证地方法院不受地方控制。应该做到,这些法院尽管设立于地方,但依然是国家的法院,执行的是统一的全国性法律。 对于司法地方化,我们认为,具体的制度需要深思熟虑,但改革的方向亟应尽快明确。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