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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是乞讨有罪 还是禁讨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1:27 燕赵都市报

  作者:盛大林

  日前,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在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进行乞讨。据城管局负责人介绍,对不听劝阻的乞讨者,要遣送到民政部门。对屡劝不听者,还可以进行罚款、治安拘留,移送回原籍,严重的将追究刑
事责任。(据12月21日《新京报》)

  在城市的某些区域禁讨是否合理,此前已有很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让笔者感兴趣的是苏州禁讨的执行过程———

  “对不听劝阻的乞讨者,要遣送民政部门”,怎样“遣送”?如果乞丐不愿意被“遣送”怎么办?强制遣送肯定是违法的,因为乞讨并没有违法,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手段没有法律依据。再者,“遣送到民政部门”后怎么办?所谓”民政部门”应该是指救助管理站吧,可救助站该是来去自由的,乞丐即使被送进去了,马上还可以出来,奈何?

  “对屡劝不听者,还可以进行罚款。”怎么“罚款”?乞丐有“款”可“罚”吗?除非把路人施舍的那一点点零钞拿走,可那叫罚款吗?按照一般的规定,罚没收入要上缴国库,在罚款执行中不允许执法者直接收取现金,而让乞丐到银行或其他规定的地方交罚款,岂不是笑谈?

  再就是“治安拘留”。法律依据在哪里?就凭市政府的一纸通告,就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吗?我们天天在喊“依法治国”、“依法治市”,苏州市是不是准备“违法治丐”?还有“移送回原籍”。怎样“移送”?总不能像以前的收容遣送一样吧。“原籍”要是在本地,怎么办?有些城市的郊区就是贫困地区,人家在本市乞讨也不行吗?也要移送来移送去吗?

  最可怕的一句是:“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只有触犯了刑律,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请问:乞讨———包括在任何区域乞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一条哪一款?苏州市就凭三个职能部门的那一纸通告,难道就能追究乞丐的刑事责任吗?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近来,关于禁讨的新闻不断。成都、南京、北京等地纷纷酝酿推出“禁讨令”。这些已经或即将出台的政府令,其实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连国务院颁布的条例都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何况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发出的通告了。

  所以,不是乞讨有罪,而是禁讨违法。在“依法治国”喊得震天响的今天,地方政府超越法律出台禁讨的规定,甚至新“创”罪名,实在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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