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欢迎媒体追踪重案体现警方开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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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7:33 新京报 | |
作者:魏文彪 12月23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自贡市公安局宣布,今后凡是发生有重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将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案件情况及侦破进展。欢迎媒体对重大案件进行全程追踪,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破进程。 长期以来,媒体在对较为重大案件进行采访时,常常遇上司法机关人员“无可奉告”的态度。自贡市公安局主动欢迎媒体对重大案件全程追踪,无疑是一个突破。对媒体的态度,从设置障碍阻挠到有限接受再到主动欢迎,公安机关的这种观念转变是值得欢迎的进步。 相比于对记者关起门,公安机关主动欢迎媒体追踪案件的做法其实益处多多。欢迎媒体追踪报道重大案件首先能够铲除谣言的生存土壤,减灭公众恐慌心理。司法机关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封锁,媒体无法将真实情况告知民众,各种谣言就会“应运而生”,而谣言在口口传播过程中难免会被“添油加醋”,这样就会增加民众中的“恐慌指数”,造成社会混乱,破坏正常秩序。 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通过媒体告知案件发生情况,群众就能采取一些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就能尽量减少因不知情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所以说,将案件发生情况、侦破过程中所获信息及须注意事项等及时告知民众,才是真正对公共利益负责的表现,否则反倒给民众利益带来损害。这样的事例与教训已经有不少。况且在这过程当中,群众还能反馈过来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告破。 对重大案件进行全程追踪,还能监督公安机关的侦破进程,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比如在河南平舆特大变态杀人案中,如果在仅仅几个学生失踪之初,公安机关就通过媒体通报警情,就能使新闻媒体及时介入到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来,那么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有关部门与个人的不作为与渎职行为就会减少,这样其实于案件的早日侦破及减少不必要损伤有益。 这之中还有一个公众知情权问题。也就是说,公众其实是有权知道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的发生与侦破情况的,纳税人对于公务人员的权利中应当包含有知晓涉及每一人切身利益事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贡市公安局的表态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表现,但同时这种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的一种义务,应当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使“乐意为”在某种程度上变成“必须为”。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