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客观因素”将导致“年薪制改革”走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20:24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敖华 “火熄上方谷”讲的是蜀汉丞相诸葛孔明精心设计,巧将司马仲达成功引入上方谷,欲用火攻将其全军歼灭。熊熊烈火烧得魏军人仰马翻,大都督只能绝望地仰天长叹“吾父子三人不期竟葬身于此地”。不料骤降暴雨,将大火熄灭,魏军得逃此劫。顷刻间,克复中原、重兴汉室的绝好时机没了,诸葛孔明向雨而泣,悲叹“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这个故事说明,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取决于人的主观努力程度,而且依赖于客观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但是,我们不可能把人的主观努力与客观因素区分开来,更不可能把一件事情的后果分别与人的主观努力和客观因素对应起来,即后果中的多少应归因于人的努力,另外多少应归因于客观因素。特别是,当人的行为本身能够“生产”不确定性,从而产生不可控制的(也是客观的)因素的情况下,要作这种因果归因分析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敢为不能为之事的现象却不时出现,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制订某些改革政策,采取某些改革措施的时候。就拿最近新出炉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来说吧,本来《办法》规定以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四项关键财务指标来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但是据说为了把对经营者的奖惩(即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与其经营业绩紧密挂钩,要“扣除客观因素”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办法》对哪些属于“客观因素”语焉不详,也没有对该如何“扣除”作具体说明。事实上,这是一个说不明也道不清的事情。这个问题姑且不论,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问题即这些客观因素有“扣除”的必要吗?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客观因素不外乎三类:自然因素、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其中,政策因素包括国家的微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市场因素包括来自国内外同行竞争、相关价格的变动以及经济的周期性循环等。它们共同形成企业在其中活动的外部环境。因为这些客观因素都是企业经营者不可控制的外在因素,所以企业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然而,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性首先来源于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使得经营者的决策活动对企业收益或经济效益起着关键的作用,因而,针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作决策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经营风险就成为企业经营者(或企业家)的首要功能。 其次,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性还来源于其经营活动本身就带有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以低成本生产一种“错误”产品往往会比以高成本生产一种“正确”产品导致更糟糕的后果。考察企业经营者的业绩有两类指标即经营效率和经营效益指标。经营效率指的是资源配置的结果,而经营效益指的是资源配置结果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经营效率和经营效益虽只一字之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有本质的差别,千万别以为这只是概念之争:给定产品的数量,生产成本的高低衡量的是经营效率的大小,而生产该产品给企业所带来的利润的多少衡量的是经营效益的好坏;当经营者的决策是“正确”的时候,二者是一致的,较高的经营效率会带来较好的经营效益,而当经营者的决策是“错误”的时候,二者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较高的经营效率(即低成本)只会带来极坏的经营效益;当经营者的决策符合“天意”,在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努力共同作用下,能够产生好的经营效益时,才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天壤之别,源于一念。“巨人”的倒塌和“亚细亚”的衰落不就是明证吗? 可见,这些不可控制的客观因素的影响是万万不能“扣除”的。要是真把这些客观因素扣除了,还需要追究经营者或企业家的决策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吗?企业还需要所谓的经营者或企业家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扣除”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将从根本上违背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初衷和制度功能。之所以要对企业经营者或企业家实行年薪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营者的活动由于信息非对称性而更难以监督。经营者或企业家向企业投入的不是一般的生产要素,而是具有特殊性的人力资本要素,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天然不可分离,非激励难以调度。年薪制的根本目的和制度功能就是克服经营者行为的外部性,即一方面要使经营者获得与其努力程度相匹配的收入,这样才有足够的激励来调动人力资本的活力;另一方面,要使经营者承担与其行为相对应的风险,这样才能约束经营者谨慎决策。总之,年薪制只有把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统一起来,才能有效防止经营者的道德危险,减少其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显然,“扣除客观因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无异于对企业经营者“制造”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经营行为本身保了险。这将大大增加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使其不是谨慎决策而是贸然行事。建立在这样的业绩考核基础上的年薪制,其效果就要打折扣。 既如此,《办法》作这样的规定将成为这套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的软肋。其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由于《办法》本身对哪些“客观因素”应该“扣除”以及怎样“扣除”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解释,存在“剩余解释权”,国资委官员和企业经营者对这种“剩余解释权”的争夺或讨价还价肯定不会轻松,因为它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二是这些所谓的“客观因素”可能会成为某些企业经营者为自己的不努力、不谨慎或“错误”决策行为开脱罪责的遁词,因为“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对企业经营后果而言是不可能分开的。这两方面的倾向都是明年正式执行《办法》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时应该注意加以防范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