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沿街住户不必为公共道路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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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6:03 新京报 | |
作者:梁发芾 据报道,某县城建局按“谁家门前地谁出钱”的原则,要求县城石塔东路改造所涉及的9户居民交纳“材料费”,用于装修该路。目前未交款的6户“钉子户”被该县城建指挥部贴封条封了门。 这种设施是典型的市政公共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应该由公共财政买单。那么,把这种费用强行摊派到居民群众的头上,由群众每户负担数千元的市政工程费用,是错误的。沿街住户没有义务为市政工程买单。 可以看到,按“谁家门前地谁出钱”的原则执行,有一个隐含的逻辑,就是所涉及的9户居民将从装修中受益,所以必须买单。 如果这路真正是为沿街群众修的,群众是受益者,也应该与群众商量,征得群众的同意。如果“谁家门前地谁出钱”表明沿街住户是受益者,那么他既然出了钱,这道路地砖的产权便归出钱的住户所有,他完全有理由把这段路封闭起来不许别人走。政府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退一步讲,如果政府真是为群众门前道路地面不好,想给群众解决这个问题,由受益的群众集资掏钱,这样,政府与群众之间就变成了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政府与住户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这时候,应该尊重住户的财产权,那么如何装修、如何购买材料应该由住户决定。 再退一步,即使“谁家门前地谁出钱”十分合理合法,住户“钉子户”不交费用毫无道理,那么,政府也完全可以诉诸仲裁机构,甚至诉诸司法途径,而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理由很简单,公民的住宅是公民对抗外界入侵的最后一道堡垒,这种权利受宪法的保护,不可侵犯。形象地说,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没有封公民住宅门户的权力。封门,不让公民出入自家的门户,这是严重的违法事件。 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定的界限内谨慎行使。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义所在。像某县城建指挥部这样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住宅权利的做法,已经远远超出法律对政府的授权范围,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