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谁该担当清欠的重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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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10:43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方浩 眼前轰轰烈烈的清欠风暴中,笔者发现有很多地方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担负起了清欠工作的重任。但笔者以为,建筑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应该仅限于建筑行业,其参与清欠工作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越权行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建筑行政部门处理工资纠纷的职权。 拖欠工资,就此行为的性质而言,显然应该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清欠工作的行政主体应该是各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欠工作毫无疑问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那么,为什么在当前的清欠工作之中有很多地方都由建筑行政部门来处理呢?一是因为拖欠工资的现象大多发生在建筑行业。建筑行政部门是各建筑单位和房地产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机关,依靠自身的权力,在处理拖欠工资行为时有诸多的便利条件;二是因为劳动行政部门不是欠薪业主的直接行政管理者,仅靠《劳动法》的规定不但在现实中难以处罚,而且收效也不大。概而言之就是因为行业的主管拥有主宰本行业一切的权力。 即使由建筑行政部门处理欠薪有绝对的优势,但笔者仍然认为此举有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长此下去,清欠工作很难走上法制化轨道,并有可能成为“运动”。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