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下保险”黑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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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15:03 《环球》杂志 | |||||||||
闵一宗 所谓“地下保险”,是指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销售的境外保单。近年来,一些海外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大规模“抢滩”登陆,违规进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争抢人寿保险业务,致使非法“拉保”现象活跃。目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地下保险”市场十分红火,当地人寿保险资源外流严重。
“地下保险”每年“抢单”超百亿 约10年前,“地下保单”初现广东、福建。蝉联全国保险保费收入冠军长达20年的广东省,继2002年首次被江苏省超过后,2003年第一季度更是一度滑落至全国第6位,个中原因固然很多,但“地下保险”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现在,北京、上海、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也已成为“地下保险”业务拓展重点,非法抢单数额巨大。 私自进入内地拓展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是香港和澳门或外国保险公司驻香港和澳门的保险机构,以香港的友邦保险、盈科保险和澳门的友邦保险居多。在香港40多家寿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的寿险公司均在从事向内地销售“地下保单”业务,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的经纪人绝大多数都涉及国内保险业务的销售,有一些香港保险公司甚至私下招募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其销售保险。 这些海外保险机构近些年在福建的晋江、石狮及广东的汕头、中山、深圳等地招揽业务、非法抢滩吸保已取得“骄人”成绩,从内地收取的保费每年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据统计,2002年,香港市场总计实现寿险保费400多亿港币,其中1/3来自内地,约合140亿港币。 同内地合法的保险公司相比,港澳保险机构在内地抢单,选择的客户群主要集中于沿海高收入的私人业主等富裕人群,所签多是年缴保费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的大额保单。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家3口年缴保费10多万元是很平常的。另外,还有报道称,北京地区每天都有至少40张非法保单,每张保单的保额据说都在50万美元以上。这足以说明国内保险市场顶尖客户群的潜力巨大。 福建是全国有名的侨乡。如福州的归侨、侨眷和港澳眷属接近100万。侨乡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使福建成为“地下保险”滋生的温床,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富裕起来的民众,对于寿险产品的需求呈上升趋势,在内地保险竞争力有限、市场开放有限的情况下,外流甚至会进一步加剧。 石狮市鸳鸯池布料市场是私营企业主云集的地方,聚集着550多家布匹经销商。2001年香港盈科保险的业务员请市场管理处帮助,挨家挨户地签单,私营企业主基本都参加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市支公司的有关人士估计,晋江、石狮两地每年至少有上亿元人民币的保费“流”到境外保险公司。 那些积极为境外保险公司从事“拉保”业务的,大多是晋江、石狮籍的香港、澳门等地移民,他们在香港保险机构任业务员,回境内游说亲戚朋友投保,亲友再套亲友的亲友,一个个套下去,一单单地扩散,类似传销。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蔡先生介绍说,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是香港盈科保险业务员,“因为是同事的亲戚介绍的,投保也没有考虑风险。保期为10年,一年交4万港币的保费。公司里还有其他人也投保了。” 在广东中山、汕头、珠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除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偷偷推销其人寿保险外,一些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机构还以各种隐蔽手段,乘国内保险市场监管力量薄弱之机,潜入这些地方非法开展保险中介活动,在当地招募业务员开展业务。1999年底,一家澳门的保险公司违规在中山市设立网点,招聘40多名营销员经营寿险业务,后被查处。 “地下保险”命中内地保险“软肋” “地下保险”为与内地保险公司争抢保单,使出的招数可以说招招都命中内地保险“软肋”。 其一,险种多,营销活。目前,内地保险公司理赔只支付人民币,没有外币保单,这对那些长期去海外工作或学习的人来说十分不方便。一旦在海外的中国人生病,内地保险公司的一切勘查费用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另外,港澳和国外的保单有些具有抵押担保的功能,可以用来购房、家居装饰等。为争夺内地投保人,一些海外寿险公司不仅营销手段灵活,而且还设计出针对内地居民特点的寿险保单。香港的许多寿险公司对内地投保人还推出与香港居民相同的承保条件及多种优惠。一些寿险公司还安排投保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内地投保人参加“香港游”等活动。 其二,承诺高回报。境外保险机构提供的保单大多带有储蓄性质,而一些境外地区,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1年期储蓄利率高达3%~4%,但国内经历次降息后利率仅在2%以下,两地利息收入的差距显而易见。而且,地下保单通常既有意外保障,又能享受分红派息。这些因素,无疑对客户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陈先生在杭州一家电信业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今年25岁,他购买的是盈科保险“利多保”20年缴费终身寿险、平安附加保障、综合人身意外保险,总保额12.8万美元,年交保费797.76美元。其中“利多保”20年缴费终身寿险保额3.8万美元,保费595.76美元。受益人是他母亲。按照投保书的规定,如果陈先生意外身故,其母亲可获得3.8万美元的保障,身故赔偿额随缴费时间增长而增加;保费缴足20年,如在65岁时退保,可获得包括保单价值和预期红利总值在内共11.46万美元,陈先生的已付保费为11368美元(到45岁止,共20年)。陈先生说,595.76美元就可以得到3.8万美元的赔付,而且还有7.25%的年利率。与内地保险公司消费型的意外险150元赔10万元相比,他已经觉得非常心满意足了。 内地寿险产品的平均预定利率比较低,所以,不少高收入人群会选择“地下保险”。据悉,目前内地保险公司的预订利率大约为2.5%,而国际保险业投资赢利率远高于中国内地保险公司,例如美国保险业达10%以上,内地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提供收益与国际保险公司媲美的产品。一般承诺同样的保费,投保海外保险机构可以获得高于内地保险公司至少2倍以上的回报。比较典型的就是以人民币或港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吸引客户。香港某保险公司的一代理人称,8万多一点人民币就能投保额度为10多万美元的生存保险,还能得到额度高达近百万美元的死亡赔付。而且去香港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代理人代为支付。有的“地下保险”甚至承诺只要在35岁以下或保额达30万元的连体检都不用。 其三,实行高佣金。境外一些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佣金比例在80%以上,更有甚者,香港一些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首期佣金高达100%,即第一年收的保费全部作为业务员的佣金收入,因此大多业务员愿意“牺牲”部分佣金收益,从收入中拿出部分钱对投保人提供多方面服务。如将佣金让利给内地的中介人或者是为投保人到香港或澳门签单提供费用。由于佣金高,寿险营销员推销保单类似自己做生意,内在动力更强。而内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佣金是由保监委统一规定的,头年的佣金大概在30%左右。差距就是诱惑,这使得内地的中介人更愿意为“地下保险”推销保单。 其四,内地保险自身原因。香港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上搞管理,而业务则主要靠保险中介去做。而内地保险业靠机构延伸,通过营业服务部——支公司——分公司的方式,层层抓保单;扩充网点,拼命将网点做大,低层次竞争,经营成本激增。同时,海外保险机构在免赔条款方面,只规定少数几种情况属免赔,而内地保险公司设立了多种条款,就好像是在找理由不想赔。内地保险公司这种控制赔付而不是加强核保的错误经营思路使得一些消费者宁愿冒巨大风险去购买“地下保险”。“中资保险千方百计控制赔付率,明摆着就是不想赔,这叫人如何相信他们的信用。”身为律师的李先生就是抱着这种心态去购买“地下保单”的。 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内地保险业务员都遇到过被“地下保险”抢单的情况,几乎每一家内地保险公司都有过被境外保险公司“横刀夺爱”的经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介绍了她遇到的一次海外抢单的情形。本来,她已给一私企客户做好了投保设计书和报告,客户准备投保。保前体检时发现,客户患有慢性胃炎和高血脂,按保险规定,这是要加费承保的,客户说再考虑考虑。可过了一段时间,客户说,他同太太已购买了香港东亚安泰保险公司的保险,身故保额共30万美元。这名客户坦白承认,“安泰”的保险是“交港币返美元”,较内地保险更具吸引力。 中国保监会1999年曾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此公告规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在内地招聘业务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经纪人经营保险或直接承保业务;海外保险公司在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业务范围不符的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永远取消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资格。然而,近年来海外保险机构非法进入内地吸保现象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海外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置机构,业务员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险”,行为极其隐蔽,而且投保人属自愿投保,给查处带来困难。 内地保险业亟需“强身健体” 从目前来看,靠行政监管和取缔“地下保险”难度很大,正如无法管住内地股民炒买香港市场股票一样。事实上,至今内地监管机构对付“地下保险”的主要办法是,以宣传的形式向投保人告知它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性质和蕴含的风险。但由于内地投保人认为那些境外的保险公司大多是非常知名的跨国公司,可以信任,“说服教育”收效甚微。2003年9月,广州、深圳、香港、澳门4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会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首次书面承诺,对非法推销境外保单的香港业务员进行有效处理。此举有可能收到一定效果,但无法遏制“地下保险”的蔓延之势。 细分开来,实施“地下保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境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较内地保险公司确实较高,他们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加之投资种类及工具较多,使得其投资收益较内地保险公司高。这一类公司因为法律政策等层面的因素不能进入内地市场,但其追求的是合理的经营利润; 二是某些境外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其实施“地下保险”就是利用两地法律政策的不同,目的就是赚了一笔就走,该退的不退,该赔的不赔。 实事求是地说,在现实中,前一种情况更具有代表性,内地之所以不将其“地下保险”合法化是因为内地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不够。但其合法化是迟早的事,因为WTO有个明确的时间表,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出台让这个时间表提前。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内地保险公司只有苦练内功,提高产品竞争力才有出路。 一、政策面放宽投资渠道,增强赢利性。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窄,主要限于储蓄和购买国库券等,经8次降息后,目前名义利率水平已降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导致保险公司赢利能力低,偿付能力差。要增强竞争力,首先就要提高盈利能力,这就要从政策层面上放松投资管制,允许保险业混业经营,对保险资金实施多元化经营,形成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说这是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保险条款要贴近市场,增强灵活性。应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保险费率随行就市,对大客户应实施更多的优惠政策,这就需要对那个一成不变的8%的费率标准彻底修正;对于赔付和免赔条款,过细的规定实无必要,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也应该进行市场化操作,保险公司认为对保险和被保险双方都有利的,可以因“市”而为,给保险公司以灵活处理理赔事项的空间。 三、强化保险产品的创新,改变滞后性。改革的深入使家庭和个人承担更多的风险,产生了更多的保险需求,经济越发展,这种需求就越强烈。这就要求内地保险公司要适应市场需求,加快险种创新,只要市场有需求,就应当千方百计地开发产品去满足。彻底改变内地保险品种少,保单功能单一,用途不够广泛,技术创新慢的状况。在险种开发上,既要借鉴境外保险机构的经验,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开发一些与国际接轨、又适于普通老百姓的多样化的险种。可以尝试针对不同收入人群,开发一些其乐于投保的新险种,如针对富裕人群的险种、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险种等。同时,内地保险公司还要进一步改变经营中的官商作风,依靠行政力量干预和靠红头文件开展业务等旧的营销方式和方法,主动面向市场,迎接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 四、加快内地保险业开发,增强适应性。抵御“地下保险”最有效的办法是内地保险公司强身健体,加快改革开放,使之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下,这不仅可通过竞争,锻炼提高内地保险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也是抵御“地下保险”的有效措施。 与境外公司相比,内地保险公司也不是毫无优势。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县以上销售机构4800多个,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5000多个,近60万营销大军,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城乡,无论在何地,中国人寿的保户都可以获得公司提供的方便快捷的服务。这种优势他人无法可比。 2003年7月,24家中外保险公司允许经营外汇保险。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居民和企业可向24家保险公司以外汇形式办理人身及财产保险。允许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外汇保险业务,可以满足人们购买外汇保单的部分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扼制“地下保单”的蔓延。(摄影:李杰) 资料:万亿风险“蛋糕” 在2002年国家计委主办的“防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丁小燕透露,如果GDP以7%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长10%,按50%的新建项目投保计算,工程项目保险金额将达到1万亿元以上。除此之外,未来10年的中国人寿保险市场也将有万亿的市场容量。据统计,过去10年的国内总保费收入以年均29%的速度增长。中国的保险市场成为世界上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 截至2003年底,共有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67个营业机构。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一步扩大: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允许在华外资非寿险公司向国内客户提供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对外开放城市增加到15个。首先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公司已经显示了他们的实力,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增长很快,2003年共实现保费46.5亿元,同比增长44.5%。 配文:买“地下保险”有什么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地下保险市场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内地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地公民购买境外保险,也没有禁止他们到境外签保单,只能是风险自担。那么,投保“地下保险”到底有没有保障呢?一些保险及法律界人士认为,非法“海外保”由于存在许多不合法因素,投保人难以实现合法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杨大祖认为,内地人投保香港或澳门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内地签单,存在两大恶果: 一是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如果签署地写为“内地”,保险单属无效,无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出险理赔纠纷,难以寻求法律解决。 二是如果签属地写为“香港”或“澳门”,不仅此单无效,还将涉嫌骗保,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任何无法出具签单时在港或澳的证件的行为都属诈骗行为。投保人即使是在香港或澳门签单,保单虽然有效,但要依照港、澳的法律办理,发生理赔时,内地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必被港、澳方面认可;万一发生法律纠纷,需投保人自费聘请熟悉港、澳法律的当地律师对保单重新确认,投保人或受益人需能提供有关支持理赔的证明,是否能如愿获得业务员承诺的高额回报也不得而知。 据报道,在广州做生意的黄老板,1999年经好友介绍在澳门友邦保险公司投保,年缴保费6万多元人民币。前年因出险想获得理赔,被告知因签署地在广州,保单无效。黄老板所请的法律顾问也明确告诉他,此保单确属无效。黄老板因此损失了10多万元人民币。 广州的张女士1998年在香港投保国卫保险,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媒体得知香港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在内地开展业务属非法行为。为证实自己的保单是否有效,张女士于1999年3月份亲自赴香港向保险公司求证,其保单被确认有效,但香港法律援助处有关人员告诉她:一旦发生索赔,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香港有关方面认可,如果不被认可,投保户需自费聘请香港的律师重新确认。 即使是有效保单,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道德风险也使投保人理赔困难。原福建省晋江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女士,1999年6月28日向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了长期性人寿保险,当年8月20日陈女士因意外坠楼死亡。受益人艾某申请索偿,但友邦公司以“陈女士于申请投保时,并没有申请她当时任职之公司已出现严重之债务问题及并非处于正常生产运作中”为由,认为陈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有关重要资料,此保单无效,不能对索赔申请做出赔偿。陈女士的亲属说,当初陈女士投保时,友邦业务员只是历数其保险如何比内地的保险划算,而没有要求陈女士提供在职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友邦公司在核保时也没有要求投保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资料显示,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规定该局“只受理于香港签发、并由香港居民以个人身份作私人用途投保之保单;只受理索偿金额低于60万港元之个案”。这说明内地人投保香港的保险机构,如在内地签单,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智勇认为,内地人在港澳地区投保海外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涉外保险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因此内地人在港澳地区与海外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海外保险公司营业所所在地港澳地区的法律,而不是内地法律。也就是说,这些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变更、中止、转让、撤消、解除及终止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解决,都将根据港澳地区的法律。由于内地法律和港澳地区的法律差异,又由于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较长,长期定居在内地的投保人索赔取证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十分严重,不但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全面了解港澳地区有关法律规定,还应当特别慎重地考虑在未来长达数十年的涉外保险合同履行期中会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包括法律的调整。 相关专题:《环球》杂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