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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信息公开与“阳光政府”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16:15 红网

  作者:沈峰

  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市长李鸿忠在日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推行以服务公众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于日前获得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3月5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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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深圳市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政务制度。这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一些舆论所说:政府信息公开实属一种“制度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交还公民应享的知情权、管理政府事务的参与权、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推进民主政治、以及建设“诚信政府”都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封建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如今,“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和政府提出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让人民讨论,正是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昭示。打造“阳光政府”,无疑应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给公民以更多的“知情权”。

  政务公开,有利于引导各部门改变传统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防止权力滥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尤其需要“阳光政府”。因为“不透明”,就意味着“暗箱操作”,“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由此就极容易带来随意执法、行贿受贿、秩序混乱、无章可循、长官意志等现象,既有损社会公正,产生腐败,也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

  政务公开应当具备两层次的含义:其一在于实体公开,即政府的事务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应当一律公开;其二在于程序公开,“正义不但要得以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政府行为也如此,不但要以正当的方式得到行使,而且要以看得见的透明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因此,呼唤“透明”,打造“阳光政府”,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机关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件大事,长期不懈地抓下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使政务公开开展得更深入、更扎实、更规范、更有效,逐步使政务公开成为机关自身建设和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对于政府来说,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一场自我革命。人民政府,理应勇敢地面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建立起人民所希望的“阳光政府”,这是我们老百姓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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