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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履职不力而自动引咎辞职何须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02:54 中国青年报

  陈旺

  某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保证责任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该办法还设定听证程序,保证被追究责任人在引咎辞职或免职、辞退处理前享有充分的申辩权、陈述权,此举为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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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咎辞职前可申请听证的确引人关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免职或辞退处理,可以申请听证,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早已规定了的,并不是广州独创。至于引咎辞职前可申请听证,却是闻所未闻。在我看来,引咎辞职前可申请听证,是多余而毫无必要的,更与引咎辞职的本意相违背。

  何为引咎辞职?按其本意,是指官员因自觉履职不力或自认对治下发生的问题负有责任而自动请辞。这是官员本人自省自究的结果,是自愿的行为,无论是否迫于舆论、民意或上级的压力。引咎辞职,本质上是“自愿辞职”,而不是“责令辞职”。也就是说,引咎辞职固然也是因“咎”(行政过错)而辞职,但它不是一种来自行政监察部门的外部刚性处分。引咎辞职相对于免职乃至辞退,是一种相当体面的“下台方式”。而且引咎辞职里的“咎”往往也是政治伦理意义上的过错,严格来说,这种过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过错。因此,引咎辞职根本就不存在可以听证的可能,也不存在听证的需要。

  可是,为什么会规定官员引咎辞职前可申请听证?这可能是由于理解上产生了偏差,“引咎辞职”已经由一种官员的自究行为,被异化为监察部门的“他究”行为;已经由一种基于官员个人责任感或荣誉感而采取的“自愿辞职”私人行为,演化为行政监察部门基于官员行政过错而采取的“责令辞职”处分行为。在《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就被分为诫勉、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免职辞退等。引咎辞职在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中,仅次于免职辞退,已经被异化为“责令辞职”的行政处分。是行政处分,当然要有听证救济。由此,“闻所未闻”的引咎辞职可以听证便成了现实。

  引咎辞职,是官员自觉遵守政治伦理的结果,是政治文明的生动体现。事实上,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将引咎辞职行政处分化。严格来说,引咎辞职在中国一开始就被异化,官员也普遍缺乏自觉自究的政治伦理意识。一些党政部门更是缺乏对引咎辞职本质的深切认识,急于为引咎辞职量身定做一套制度,为其在行政处分阶位中安排位置。这一切,只能导致引咎辞职的政治进步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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