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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官员责任追究中摘了“乌纱”逃了刑罚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02:21 新京报

  从去年的重庆开县川东北气矿特大井喷事故,到最近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案,一批负有责任的官员或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纷纷丢掉了“乌纱帽”。如此严格的责任追究力度为官员们敲响了警钟,让公众为之振奋。而且,随着《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实施,今后在一些重大的事故和事件发生后,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将不能以纠正、检讨等方式轻易过关,他们的职位可能将因此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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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也要看到,辞职只是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官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官僚主义、马虎草率,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此时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引咎辞职和党纪处分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官员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使官员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官员构成职务犯罪,照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察机关作出这样的表态是有针对性的。在过去,按照规定,很多责任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党政有关部门有权先行介入,如果通过调查认为有关官员涉嫌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提请检察机关介入立案侦查。但在不少时候,不少地方,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曾经给阜阳造成数亿损失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是因为经济犯罪而被判死刑的,他的“恶意渎职”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追究。

  正如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所说,职务犯罪侦查难度较大,查处的过程和时间较长,必须要把责任关系搞清楚后,才能确定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是的,由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查处政府失职和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事故和恶劣事件的案例也较少,这些都给追究辞职官员法律责任带来操作上的不便。

  所以,为了防止出现行政责任追究替代法律追究的现象,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如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监察机构、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在一些事故和事件的调查中,让检察机关同时参与调查,尽量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对玩忽职守罪进行最新的司法解释,扩大玩忽职守罪的内涵,明晰玩忽职守罪与一般行政失职的界线,让一些典型或重大的政府失职和行政不作为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如这次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以及江苏、安徽出现的“癌症村”现象,都与有关官员和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有关,这些官员是否该负法律责任,法律无疑应该有个说法。本报评论员于平(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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