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再为破产上市公司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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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4:16 新民周刊 | |||||||||
撰稿/李若山 历经10个月之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2日对投资者起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股票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6名投资者部分股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1年山东三联集团对郑百文重组时,要求全体股东将50%股权无
尽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但投资者仍觉不满,表示要求继续上诉,希望追回所有的股票。 此案一经判决,中国证券市场舆论哗然,清一色拥护判决结果,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认为:“这次 法院的判决书它解决的是投资者对他们权利的保护的问题,所以其他几万名股东,如果要起诉,我们认为法院也应该受理 ,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而中华工商时报“水皮杂谈”专栏明确指出,“今天郑州法院的判断并不是什么‘豁然开朗 ’,而是拨乱反正。”情况果真如此吗? 谁搞垮了郑百文? 是谁把郑百文这个所谓绩优企业在短短3年不到的时间,搞成资不抵债的劣质公司? 2000年10月新华社长文《郑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背后》已描述得清清楚楚。正是那些原郑百文股份公司的董 事会成员们,通过“一边是越吹越大的数字,一边是越戴越多的桂冠;红极一时的背后掩藏着弄虚作假、胡作非为”的手段, 将上市公司搞成一个经营质量极差,公司资源严重流失的破产公司。 为此,2001年3月,因连续3年亏损,郑百文暂停上市。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郑 百文公司虚假上市及其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做出了编号为“证监罚字200119号”的处罚决定 书。根据这一处罚书,郑百文公司被处以200万元罚款,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富干被处以30万元罚款,副董事长、总经理 卢一德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还有其他10名董事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董事长等人也因此被判刑。 事实上,此时的郑百文已是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的公司。从郑百文当年的报表来看,每股收益-2.54元,净资产 收益率-1148.46%,创下股市每股净亏之最。第二年,郑百文一年亏掉9.8亿元,再创沪深股市亏损纪录。在欠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达18亿元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郑百文只有破产一条路了。 此时,从企业的资源来看,股东们净资产是负的,这就意味着股东们已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企业此时只能由债权 人来接管了。按照法律破产企业的索偿秩序,在支付完清算费用后,账面资产拍卖后所剩下的款项,应该全部偿还债务。而股 东们呢?不管是国家法人股东、还是中小流通股东,此时实际上已经一无所有了。这就是资本市场的风险性。 如果中小流通股东一定要依法维权,也可以按照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对原有的董事会或管理层追述民事赔偿责任。可惜的是,中国上 市公司的管理层,他们自己本身既没有多少资源可赔,又没有保险公司代付。这是成熟资本市场中并不多见的现象。 美国生产芭比娃娃的公司的董事长,因会计造假,被判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在将自己所拥有的股票变卖之后,再加上 保险公司的款项,一共支付了3000万美元的赔款。赔完后,董事长一文不名,回家做家庭主妇。 “捡冰棍”的山东三联 现在回到李香铃等人依法维权的事上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6月12日对李香玲、王娅琳、苏洁华、苏建华、邢 慧云、史永国分别起诉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现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侵权纠纷案作出宣判,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返还上述原告三联商社流通股500股、1000股、1500股 、500股、3800股、500股,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对此,此案原告代理人对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被告郑州百文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回购侵权,是中小股 民维护权益的重大胜利,但是一审判决仅返还原告一半股票,令人难以接受。 在此,我们不得不再来看看被告是谁——被告就是代原郑百文公司接管债务的山东三联公司。正是山东三联公司以承 债的方式,通过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签约,以4亿元的代价,购回18亿的公司负债,从而成为原郑百文的最大新债权 人。 山东三联当时也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继续走破产清算之路,变卖郑百文公司财产,收回债款。此时,流通股也好、法 人股也好,也只有一个空名份。他们所拥的资源,仍然是负的。简单说,就是零。 当然,山东三联没有走这条路,而是以两种方法对原有的股东提出要求:要么全体股东将50%股权无偿转让给三联 集团,不同意转让的则以每股1.84元的价格回购。这一做法:不仅使原先账面价值为零的股东们有了取得一些回报的可能 ,同时,也使得新债权人在承债之后有所回报(起码可以捞回注入的资产),这也是山东三联之所以愿意出来承债的根本目的 。同时,上市公司也避免了走破产之路,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应该说,这是个一举三得之策。问题是,由于流通股股民出发点不同、利益不同,所以,要用统一的价格或方法来进 行回购或赠与,是有些强人所难。当然,也可以一个个谈,只要一个股民不同意,重组方案就搁浅。因为,从现有的民法或公 司法来看,股东们确实有处置自己股票的权利,也可声明不转让、不赠与。 但是,如果山东三联不承债、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有的李香铃6名股东向谁去追索?向谁要求 赔偿?这样的例子也不是没有,蓝田股份就是最好的例子,退市至今,股民能向谁要到一个说法? 现在,所有人将矛头直指山东三联,认为山东三联是最大的“罪魁祸首”。试想,是谁把郑百文搞成资不抵债的公司 ?用张继升的话来说,不是我们山东三联。如果山东三联知道今天的结局,他决不会用承债的方式来接管郑百文。那么时至今 日,郑百文只能是一个退市后的清算公司了。 尽管在对流通股收购方面山东三联确实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决不能将山东三联作为罪魁祸首来痛责。当一根冰棍掉 在地上慢慢溶化时,是袖手旁观,还是将它捡起放进冰箱?现在,法律无法追究掉冰棍人的责任,就紧紧抓住捡冰棍的人。果 真如此,今后谁还会再来为行将破产的上市公司买单? 上述判例的结果,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法制的缺陷,即对失去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通股股民如何建立应有的保障机 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一旦上市公司亏损累累必须退市的话,他们只能到处寻找替罪羊,山东三联就是一例。 要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主任,会计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相关专题:新民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