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大龄职工被辞退 两年官司无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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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5:03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主持人:今年的"五一"节期间,我们播出了特别节目"劳动者在法制的阳光下",报道了工作在不同岗位上的劳动者的不同遭遇。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刘复生也有着自己独特的经历。刘复生今年51岁,他说自己为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可是公司不仅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不及时发放工资,还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执行劳动仲裁的裁决。下面就一起来看看12-4热线记者发回的报道。
解说:今年6月14号,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审理了刘复生与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官提议当庭和解,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陈美芬(刘复生援助律师):我们要求补发生活费病假工资,这个我们可以适当地做些让步,然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吴银萍(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这个解除维持,对于他经济困难的这个情况,基于人道,考虑一定的数额. 王继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判长):因为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所以法院不再调解. 解说:据审判长王继红介绍,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新路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复生从1992年开始在北京市市政局沥青厂汽车队工作,1999年,沥青厂更名改制,刘复生所在的汽车队注册成为新路运输公司。2002年初,刘复生的合同到期时,当时车队队长找刘复生谈了一次话。 当事人 刘复生:他去找我,说,今年你年岁大了,回家去吧,这车你开不了了。我说你给我190块钱让我回家我接受不了,而且我目前没有病,我能干,(他说)那不行,这是公司的决定。 解说:熟悉刘复生的人都知道,刘复生已经离婚十年,女儿正在读大学,家里还有一位年迈老母亲。没有了工作,刘复生不知道一家人的生活靠什么。和公司领导商量了几次没结果后,刘复生一着急就独自开着公司的车找到了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反映情况,谁知消息很快传到了公司。 彭国栋(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我说你这种行为公司不能允许,以后咱们都有这种情况都未经同意私自开车出去,那咱们公司还成什么了? 当事人 刘复生:回来就是写检查,然后就是百般刁难,刁难到最后的结果就是(2002年)5月24号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说:据新路公司负责人介绍,刘复生未经领导同意,在工作时间私自开车上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同时,刘复生在2001年也没有完成公司要求的考核指标,不能胜任司机岗位,因此不再与刘复生续约。万般无奈下,刘复生只好将公司告上法庭。2003年,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合同约定从当年的10月1号开始,刘复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官司虽然赢了,可一年多的奔波也使刘复生的身体出现了异常。 当事人 刘复生:2003年9月28号,在底下,老太太身体也不好,我做饭的时候感觉就不行了,浑身没劲,晕,脖子特别明显的转不了 解说:因为急需钱治病,刘复生要求公司补发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期间的应得工资,但是被公司拒绝了。2003年10月,刘复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12月,刘复生领到了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7000多元。事情刚刚平静了一个星期,刘复生就接到了单位的解雇通知。 当事人 刘复生:2003年12月5号(单位)给我下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又给我开除了。 彭国栋(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这个期间他并不是按时到他所应该报到的工作岗位去报到,无视企业,除了断续交了几次两次还是三次病假条外,期间他干什么去了,未经公司同意也不履行请假手续。 当事人 刘复生:平常我有一天病假事假您拿出来,或者有一次违规违纪也成,就包括你企业定的规章制度违反的也成,哪年哪月哪号,什么事。 解说:无奈之下,刘复生第三次提起仲裁,今年4月7号,北京市仲裁委裁定新路公司认定刘复生旷工的做法不妥,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新路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一次是刘复生旷工在先,公司解除合同在后。 彭国栋(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复生的工作和岗位跟谁不给的,是有岗位自己不按照岗位去做,还是无视这个。我想做是什么岗位就做什么岗位 解说:2004年4月,新路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陈美芬(刘复生援助律师):由于原告长期拖欠被告工资和被告无钱治疗颈椎病、暂时无法从事驾驶员岗位的工作,(造成被告无法上岗),因此原告以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请假手续、没有到其工作岗位上班"的认定没有事实根据。 吴银萍(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作为对方当事人你旷工事实已经明确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有了制度不对他实施,不对他(起作用)那我们的制度形同虚设,我们的制度就丧失严肃性了。 解说: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过后,朝阳法院决定择日宣判。对于刘复生来说,每一分钟的等待都是一种折磨,他说他已经是五十多岁的人了,不回新路公司又能去哪里呢? 鲁志峰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从整个过程来看,单位对刘复生的处理存在一定欠妥的地方。 律师简介:鲁志峰,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致力于劳动法研究,擅长各类劳动争议,先后为几百家国内知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劳动政策法规培训。 鲁志峰(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我认为刘复生没有去上班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这个期间他存在疾病并且从他本人提供的病假条各个证据来看,他是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在履行法定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认定职工有旷工行为,也不能因为单位没有接受病假条就认定职工有旷工行为。/劳动者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履行法定义务,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这个时候如果劳动者的医疗期已经满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医疗期规定与劳动者解除,而不是按旷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来解除。 12-4提示: 1、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则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岗位或下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一种变更,也适用此原则.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