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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世界遗产兵马俑 农民争讨“发现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5:04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1974年,陕西省临潼区下和村杨培彦、杨文学、杨新满等几位农民打井时,意外地发现了震惊世界的兵马俑。那么,他们是不是发现人呢?三十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到底什么才是发现?是不是只有发现了兵马俑的价值,才算是发现、才能被称做发现人?多年来,几位农民一直在为这个问题困惑、不平甚至愤怒。

  解说:大家看了这位在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内签名售书的农民,可能有些奇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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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和另外几位老人,在二十年前打井时发现了兵马俑,但是近年来他们却为'秦兵马俑发现人'资格认定的事,做着不懈的努力九位农民的代理律师 毛加兴:只要求给他们一个名分,就是按他们的话说给他们一个证书之类的,证明他们是发现人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或者在秦俑博物馆一号坑里边那个旁边那"农民"那两个字换成他们的名字。

  解说:当年参与打井发现兵马俑的,一共有九位农民,到2003年,其中的五位已经离开人世。对于"秦兵马俑发现人"资格的申请,杨新满早在1985年就开始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提出过,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法律顾问:秦俑博物馆是事业单位,法律规定它的职责就是保管文物,文物展出,以及文物科研,这些农民申请发现权,作为秦俑博物馆法律没有赋予它授予公民发现权的这种职责和权利,这些公民申请发现权,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

  解说:如果秦俑馆关于自己职权的回答还不无道理的话,对于自己申请权利的法律依据的质疑,却让杨新满和他的代理律师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尽管法律对于"发现权"的规定方面存在着某些空白,但自己的主张却存在着法律依据。

  九位农民代理律师 毛加兴: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我也认为他们也有他的法律依据,所谓法律依据就是我依据的是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的29条以及国务院后来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第44条,以及02年的文物保护法第12条,其中原来的就是82年的文物保护法上面第7章有一个惩罚与奖励的条款,惩罚我们认为他对应的是义务,而奖励也意味着权利,法律永远是信守着权利与义务这样对等的原则在制定。

  主持人:两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在《文物保护法》上对"发现权"到底有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文物"发现人"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北京市文物局法规处处长 孙玲:目前来说,咱们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对发现权有所界定,文物法里头已经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出土的文物也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就是说我们现在基本上就像农民在打井中偶然发现,那么他们这个偶然发现能够及时报告给国家,国家通过考古发掘,然后保留了这么一个重要的文物遗迹,文物法对发现了地下埋藏文物能够及时上报或上缴的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主持人:国家明确规定了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那几位农民讨这个"名分"是不是也属于精神鼓励的一种呢?那在当年他们又是怎样发现的兵马俑,是否做到了国家所要求的呢?

  解说:1974年春天,陕西临潼下和村的杨培彦、杨文学、杨新满等几位农民在村外打井,寻找在当时被看作比油还金贵的地下水,三天后,水没有打出来,几位农民却在三米多深的地下有了新的发现。

  秦兵马俑发现人之一 杨志发:正挖着就是一锄头,挖着扑通一下,就一个窟窿,拿撅头就在周围刨着,搜着,就是这个俑,那个肩膀、胸脯都出来了。

  秦兵马俑发现人之一 杨新满:杨志发发现就喊我我把那挖的头,挖的人头拿回去,当时我跟队长说,打铃开会叫群众把这认一下,群众都一下拿了五六个头。

  解说:挖出来的陶俑到底是什么,在当时没有人知道,于是杨志发和几名妇女把一些陶瓦拉到了当时的县文化馆。

  秦兵马俑发现人之一 杨志发:他说这块是秦代的砖,可能是秦代的陶俑,这东西好的很。

  解说:很快,政府部门开始了对陶俑的挖掘和整理,随着挖掘工作的不断进行,一段尘封千年的历史终于重见天日,这就是后来震惊世界的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

  秦兵马俑发现人之一 杨志发:政府国家他就开始管理起来了,我们就没有参与。

  解说:秦俑馆逐渐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跻身世界八大奇迹的秦始皇兵马俑,不仅成为了临潼的骄傲、陕西的骄傲,更成为了中国人的骄傲。但是,由于没有政府"认证",关于"谁是秦俑发现人"的争议也悄然而起。

  秦兵马俑发现人之一 杨新满:他为什么说俺们不是打井发现人,那时侯把俺们在报纸上叫个啥名字呢?

  把俺们叫个挖人。

  主持人:据杨新满介绍:除了他们9位发现者,当时文化馆的一位同志后来也被称为发现者,而且经过一些媒体的报道,反而成了"秦俑发现第一人"。此人所持的观点是,发现人是指发现了文物的价值而言,并非只是简单地发现文物的存在。这使得杨新满等人认为有必要对那段历史给予澄清,为此,他们决定正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秦兵马俑发现人"资格。

  解说:在秦俑馆遭到拒绝后,杨新满等人又把自己的申请正式上交给秦俑馆的上级主管部门陕西省文物局,希望文物局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九位农民代理律师 毛加兴:我觉得按照文物保护法上边的说法,有权认定的机构就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或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那么说陕西省文物局它就是国家的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他有权力也有义务去做这件事情。

  解说:在接到申请后,陕西省文物局表示对这一问题需要研究,但并没有给予几位农民明确的答复。

  陕西省文物局负责人:你还是找那个文物保护处,找法规处跟他们说,现在文物法没有界定,条例上没有界定,发现权资格认证咱没有办法跟人家解释,也没有办法跟人家认定这个事,而且你不能说别人不认定,而且这个事又不好说,整个条例解释也没有成熟,现在…

  解说:当年秦始皇兵马俑遗迹的发现震惊了整个世界,如今九位农民要讨发现权的官司也同样引起了轰动,那么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发现权"这个说法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副主任 李顺德:从广义上讲,这个发现权是非常宽的,那么也就是从《民法通则》上也讲到发现权,而且放在了知识产权里头,实际上作为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讲发现权它是针对的是科学发现权。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对科学发现权的保护是比较特殊的,它仅仅保护它的精神权利,而不保护它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可以承认你是最早的发现人,是发现者,那么给你荣誉,甚至也可以给你名义。

  解说:看来,在法律上对发现权是有界定的,此次几位农民以"申请报告"形式要求确认"发现权"在全国尚属首次,而面对这份资格认定申请报告,秦俑馆则认为,"发现权"该如何界定,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让博物馆来做这方面的资格认定,没有任何依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呢?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际红:这几个农民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就看他们具体的要求是什么,如果发现权要求的是《民法通则》中的发现权,这个应当是对法律的误解,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不得到支持的,但是如果他们发现权指的是要求精神上的奖励,比如说承认我的发现者名称,我的名字,写入这样一个记载中去,我想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说:既然有法律依据,然而长期以来,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一号坑介绍文字中"当地农民打井发现"中的"农民",一直以来都没有鉴定,也没有给几位农民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副主任 李顺德: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也好解决,从事实承认是他们首先发现的,但是这种发现权不属于我们知识产权意义上的那种发现权,所以对他们来讲,也就是一个证明他们是最早的发现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比如说给他们提供一些奖金,甚至比如说在博物馆参观的有些介绍当中也可以介绍说明他们这些人是最早发现的,这些都是很正常的,至于说其它的财产权利恐怕就很难主张了。

  解说:虽然目前陕西省文物局仍未做出具体答复,但杨新满等几位秦俑发现人表示对于"发现权"的认定他们还会主张下去。

  主持人结语:科学的精神是实事求是,尤其是考古这项工作更是要尊重历史,尊重人的劳动,尊重发现人的权利。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听到,某某考古学家发现了某一古代遗迹。而就这一事件来说,在目前还可以找到发现者的情况下,以"农民"两字来覆盖具体发现人的姓名,怎么说也不合情理。如果以后,我们的后代子孙提出了秦始皇兵马俑是谁最先发现的提问时,如何给他们一个准确的答案呢?在这一点上,几位农民的要求,应该说既是对历史的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的负责。究竟结果如何,我们期待着法律给出的公正答复。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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