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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闪客维权第一案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2:26 《法制播报》

  主持人:闪客小小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一纸诉状将国际知名体育产品公司告上法庭,究竟谁是最后的赢家,法院自然会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公正的处理。说到FLASH,我们就会联想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FLASH作品,这些作品放在网上,被随意浏览甚至下载。那么这些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呢?

  保险销售人员:我觉得网上实际上广而告之就已经对他就已经是一种收获了,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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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他可能他自己并不太在意这个所谓著作权的问题了。

  公务员:很多这种例子,但是法律都管不了,因为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这种事。

  主持人:根据随机访问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有人认为网上传播的随意性足以让FLASH作者放弃自己的权利,有人认为这是法律的空白,即使作者想维权也没有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建民:它只要符合作品的三个要素,第一个它要有原创性,是他自己创作的,它不是抄袭来的;不是复制来的,这个是它的第一个要素;第二个要素就是它可以被固定,就是可以固定可以复制可以再现;第三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它只要符合这三个要素,它在哪儿出现,它只要有三个要素它都可以成为一个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主持人:对于陈教授第二和第三个要素,我们很好理解。不同的作品可以用不同方式被再现,比如文字的可以被复印可以被打印,舞蹈动作的可以被模仿等等。FLASH作品的再现是指可以在网络上重新被演示和播放。合法性是指作品本身不包含反党反社会主义和黄色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那么对于要素一即原创性,著作权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建民:因为著作权的原创保护的范围是非常窄小的,它不象专利商标那样有一个什么近似的判定,有一个什么相似的判定,它没有,你只要是自己设计的,来表现你自己设计的独特的情节的,原创的,你付出了智力劳动,那么这个东西你就可以保护。如果你是完全照抄别人的,完全把别人的形象拿来,一点都不动,那么这个当然也是不可以的。

  主持人:专家说,FLASH作品基本是作者的原创,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既然是这样,下载或者是使用FLASH作品构成侵权吗,出现了纠纷,FLASH的作者应该怎样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侵权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李明德 :它的侵权应该说和传统的侵权应该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也就是说比如说作品在网上传播之后,他人可以下载可以浏览甚至可以打印,但是只要是在个人使用的范围之内这都属于合理使用,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但是如果说他人未经许可把作品拿来做商业性的使用,那么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这个作者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或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一个规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赔偿。

  主持人:由于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所以一旦一个网络作品出现了,它的著作权就有了。这时,作者就要自己做好对作品的监控,这是网络的公开性和网络使用者的隐蔽性所决定的。随着法律意识的加强,相信像小小一样的网络著作人也会很好地把握传播作品和维护著作权之间的合理尺度,因为作品就像他们的孩子,既需要来自外界的鼓励,也要避免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扰。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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