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腐败潜伏期为什么会延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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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6:53 新周报 | ||||||||
邹云翔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韩桂芝案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贪官腐败潜伏期变长” ,他建议制定《举报法》以降低举报成本。 我认为,腐败的潜伏期变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相当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我
我相信任何国家都有可能产生腐败,但是我更相信这样长的腐败潜伏期,在那些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国家是不可能产生 的。我们知道在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国家,有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之分,而政务类公务员由选举产生。剧烈的选举,挖 祖坟式的竞选,将使得那些官员的任何丑闻都难以遮掩;民主不能保证不发生腐败,但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却能使腐败在 很短的时间内被发现:凭借选举上台的官员,其任上的作恶,将会在其下台后得到清算。而那些业务类的公务员,他们定期更 换的领导(政务类公务员)将会使他们得到更多的监督,这也就使得这些公务员的腐败不能长期的潜伏下去。 但是在我国公务员的制度却有着很大的缺陷: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分,使得一个人能够在一个地方的官场 长期扎根下去,形成了厚实的腐败土壤。一个官员在一地可以在党政、社会团体内部交换着不同的职务,但对一地有着实质同 样的影响力,比如韩桂芝就在黑龙江官场经营了十多年,她行使着政务类公务员的权力,却有着业务类公务员的任职终身的方 便,在这样的情况下腐败的潜伏期延长也就是一种必然了。 我希望在今后的公务员立法中明确区分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让那些政务类公务员有明确的任期,任期届满 自动下台,而不是换一种名义继续弄权,只有这样打断了权力的延续,腐败的败露才成为可能。 相关专题:新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