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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女子不如男 偏要争回继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20:58 城市快报

  记者 黄卫/城市快报

  民间有句老话:“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就算“划清”了界线,娘家的大事小情,女儿只有听命出席的资格,而没有发言权。至于娘家的财产分配,更是轮不到女儿,全部都要留给儿子。

  “直到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规定了女儿(包括出嫁的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这种男女不平等的财产继承制度才被打破。”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介绍,同年出现的有关出嫁女子继承权问题的官司,成为该项继承权法规在天津付诸实施的第一例。

  20世纪初,男女平等的观念由简单的想法变成了现实,女子可以上学堂,女子从此不缠足,女子从此有了继承权。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规定了女儿(包括出嫁的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就是男女平等在法律上的体现。而1930年出现的那场侄女告叔叔,要合理继承财产的官司,可以说就是有关继承法规在天津付诸实施的第一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告诉记者。

  侄女告叔

  争要合理财产权

  1930年,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门前,一位30多岁的妇女哭哭啼啼地走出了法院大门。跟随在旁边的律师气愤地说:“高夫人,别生气。这一场官司虽然输了,但并不代表咱们就输到底了。咱们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我这就写状子,非得把您该得的那部分遗产争回来。”听了律师这样说,那位女子才慢慢止住眼泪:“李律师,我叔父不承认我有继承权,他的儿子还‘成’了我父亲的干儿子,我有理也讲不清,您可得帮我呀。”

  输了官司的这家刚刚离开法院,赢家却眉飞色舞地从院中走了出来,帮助打赢官司的律师更是兴奋异常,连连向赢家诉说自己刚才在庭上的精彩表现。

  不过,高兴之余,律师也没忘了提醒一句:“咱们只是在分院胜诉,如果您侄女上告到最高法院,咱们还得有官司打,您也得做好准备。”“什么?”一听这话,赢家的脸上露出诧异的表情:“您是说这官司咱们还没有最后赢定?那我哥哥的家产还不能完全归我儿子?”“就是,按照如今的《民法》规定,出嫁的女儿同样有继承权,如果不是您的儿子过继给了您死去的兄长,恐怕这家产还是您侄女一个人的呢!”

  宗祧继承

  族亲抢了外来财

  这场出嫁的女儿申请继承父母遗产的官司,当时在天津传得沸沸扬扬,不敢说“地球人都知道”,起码是天津人都知道。官司的两方,一方是原告高项采芹(原名项采芹,后嫁给高姓,故将夫家的姓氏加在本名之前);另一方是被告———原告的叔父项有年。

  住在望海楼后合庆里的项采芹是家中的独女,其父项贺丰曾经当过一任县长,在当时,官职也不算小。不过,身为县长的项贺丰对多子多福的观念并不看重,反倒是自觉实行了“计划生育”,到老只有这么一个女儿。天有不测风云,1926年,项贺丰与妻子先后病故,撇下一个不大不小的家业。

  老人的丧事料理完毕后,紧接着便是财产如何继承分配。按照项采芹的想法,自己作为家中惟一的子女,必然要继承所有父母留下的产业。但当她准备接受家产时,却突然发现家产的主人已经“有”了,而且竟然是叔父项有年。诧异中的项采芹被眼前的情形惊呆了,自己的家产怎么会平白无故归了叔叔一家呢?

  项有年此时拿出了凭证:项有年的次子项咸中在1925年过继给项贺丰,有项贺丰所立过继书为凭。按照宗族规矩,如果一家中没有男丁继承家产,同辈亲属中,可以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没有男丁的那一家,过继的儿子就为这一家传宗接代。当然,既然担任了传宗接代的任务,自然要有继承这家财产的权利。

  侯欣一教授说:“这一情况的发生,是典型的宗祧继承引出的弊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儿子的家庭,都会想办法从亲属家中过继一个儿子,以便传宗接代,这就是所谓的‘宗祧继承’。宗祧继承在继承了主人的姓氏的同时,也继承下这家的财产。以至于为了争夺财产,许多亲属之间打得不可开交。但在1930年以后,宗祧继承的矛盾不再集中在亲属之间,而是亲属与主家女儿间的矛盾。因为从这时起,女儿的继承权取代了过继儿子的继承权。族亲利用认干儿子,来抢夺亲属家产的目的,越来越不容易实现。”

  新法主正义

  女儿从此不吃亏

  经历了半年多的上诉,项采芹与叔父家产的纠纷终于到了宣判的时刻。7月27日,项采芹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最终判决。

  河北省最高法院的推事林鼎章、何蔚等人认定,被告人的次子项咸中,是否已过继项贺丰为嗣子,承继其遗产是本案中争论的关键;被告人提出的过继书,除说明双方的亲属关系外,一些证人都是被告人(项有年)的亲属,证人明显有利于被告一方,不得不令人产生疑问。况且,过继书虽为别人代笔,项贺丰只是签署自己的名字,但这个名字的真伪也是一大疑点。即使立嗣的字据不能使人相信这一事实,但项郭氏(项采芹的母亲)在1925年去世时,却有“孝男咸中奉祀”的木主,如果说立项咸中为子,也不是没有可能。

  听从律师劝告的项采芹在上诉时向推事们表明了自己的积极态度:父母所遗财产,仅请求与嗣子均分。也就是说,自己仅主张得父母家产的一半。项采芹的积极态度得到了推事们的认可,他们一致认定:上告人主张有承继财产权有据可查。原判援引《已嫁女子追溯财产施行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驳斥上告人之诉,其法律上之见解,亦属错误。如认定项咸中曾过继给项贺丰为嗣子,有权承受项贺丰之遗产,而上告人为项贺丰之亲女,依现行律,亲女有权与嗣子均分遗产。也就是说,经历了半年多的官司,出嫁女终于要回了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继承权。

  侯欣一教授说:“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将男女平等的观念提高了一大步。但由于在文化观念和地域上的不同,出嫁女子要求继承权的案例多发生在大城市。而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嫁女与宗族亲属之间的宗祧继承官司,占了继承权官司中的绝大多数。也可以说,这也是向封建观念进行的挑战。所以,在天津当时的新闻报道中,女子继承权的官司,成了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

  女子继承权

  变通有高招

  尽管女子的继承权利上书到法律条文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但在过去那些有女无子的家庭中,女儿就真的没有继承财产的办法了吗?答案是:有办法。

  最直接的方法当然是女儿本人直接继承。“但这种继承方法的几率实在太小,自唐宋以来,只有‘户绝’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子才有继承权,只要有一个兄弟在世,女儿就没有任何指望。”侯欣一教授说,“为了防止‘户绝’,还有一种间接的办法———招婿上门继立门户,传宗接代;作为交换条件,便是赋予此类赘婿继产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女儿间接继承了家产。过去的入赘女婿有两类,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家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入舍婿’;一是不改姓,待女方父母亡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子继立女方门户,称‘舍居婿’。这两种赘婿都要承担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并有直接间接继立女方门户的责任,也同样有继承全部家产的权利。招婿上门,必须征得族人同意。即令如此,赘婿上门后也一直受歧视和排挤,受排挤的原因,在于其作为外姓人继承了本来不属于他的财产,剥夺了女方族中旁系子弟的潜在的继承权。”

  古代出嫁女 继承财产难上难

  侯教授介绍说:“我国清末法制变革以前的财产继承,与当时实行的宗祧继承密切相关。受其影响,当时的财产继承制度均以被继承人的男性后裔为主。其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及其后代,被继承人无男性后代的,法律也允许立嗣。被继承人夫妇死后无子孙,宋律已有命继之法,由其近亲代被继承人立嗣,这就导致了其旁系血亲很难继承。女子继承权方面,凡是涉及身份、地位、荣誉,均无权继承;财产方面,因其生存所需,故法律赋予其一定的继承权。与男子相比,其继承份额极少,出嫁女在有兄弟继承家产时,无权继承娘家的任何财产,只有在父家户绝,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且无在室女继承时,才有一定的继承权。尤为重视的是,对于寡妻的继承权,首要的前提是夫死无子,寡妇守志不嫁,可承夫分产。至于旁系血亲规定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则主要是限制寡妇的财产处分权为目的,或者出于保护祖业的目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清末以前的立法关于继承权本质,并无明确的规定,从各朝代的继承制度观察,家族本位说居主导地位,虽然出现了死后抚养说,但并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立法理念遵守。”

  现代妇女 享有权利不简单

  出嫁女虽然不能与诸兄弟一样参与家产的析分和继承,但可以在出嫁时用陪嫁的方式获得娘家的部分财物,即所谓奁产。老天津卫嫁女儿,照样要风风光光,不然,女儿嫁到婆家也被人看不起,会受到婆家的冷眼。不过,女儿出嫁,家中的财产并不能说就与嫁出去的女儿从此无缘。

  侯欣一教授说,女子不分已嫁未嫁,与男子同有财产承继权,是根据1926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的决议案制定的。在这项决议案发生效力以前,被承继人的遗产,已由其男子承继取得者,出嫁的女儿则不能再要求重新分配遗产的继承。如在该案生效以后,即使遗产已由男子承继所得,出嫁的女儿仍然可以要求与兄弟平分。

  体现女子继承权的《民法》法规,借鉴了当时西方先进立法经验,打破宗祧继承,即是当时立法上最大的一个突破。侯欣一教授说,在清末时期,曾经就有过对继承法规实行改革的动议,但只是形成草案。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再次进行立法准备,但由于袁世凯筹划帝制,终被搁浅。直到1929年,中国第一部《民法》才正式开始立法,1930年立法完成。侯教授介绍说:“这时的民国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依次为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1149条又规定了遗产酌给请求权,即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抚养之人,应由亲属会议依其所受抚养之程度及其他关系,酌给遗产。

  民国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问男女或女已嫁与否,皆有继承权。这种男女平等的立法观念无疑已经突破了旧的长期实行的以男性后裔为主要继承人的宗法社会的继承观念。同时,为适应当时的需要,还分别规定了因对‘遗弃小儿’、‘所继人之妻’的抚养、赡养,酌情给予遗产,这已经彰显了死者抚养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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