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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赔偿且慢与错案追究划清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7:08 中国青年报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8日举行的“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有专家提出,为保障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国家赔偿应与错案追究“划清界限”,不能一提国家赔偿就要回头追究工作人员的错误。(《新京报》2004年12月29日)

  专家认为应该“划清界限”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在现实中,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是难免的,受到侵犯后能否及时有效得到赔偿才是问题关键;二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
过程中对个人、组织造成损害,不一定都是责任问题,所以不宜过多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三是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联系起来,行政机关会因为怕担责任而逃避赔偿。笔者认为,此说看似有理,实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首先,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固然是问题的关键,就像司机违章撞人后第一要务是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尽最大可能挽救其生命一样。但是,疗伤救人并不等于对肇事司机不闻不问,任其逍遥法外。所以,争取国家赔偿固然重要,追究责任机关和个人也理所当然。

  其次,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对个人、组织造成伤害确实并不一定都是责任问题,但是,国家赔偿却一定与责任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和“造成损害”。不是“责任问题”,则无权要求国家赔偿,“责任追究”就更无从谈起了。而一旦赔偿,就一定是“责任问题”,责任追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第三,退一步说,即便严厉的责任追究有可能导致犯错误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拒绝承认错误,最终增加了受害人争取国家赔偿的成本,但这也不应该成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人人都有规避风险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明明知道自己犯了错误,但为了避免付出代价,会想方设法调动一切力量,以求自保,甚至不惜动用公共权力,做假证、伪证,找替罪羊,等等。笔者认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这种规避责任追究的现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坚决彻底查处,而不是畏惧退缩,高挂“免战牌”。

  有错必究天经地义,这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截然划清界限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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