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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医院出卖产妇信息应受双重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15:47 新京报

  作者:兴安

  北京的安女士在医院住院产下一子后,就频频接到推销母婴用品的电话和邮寄的产品宣传册。后来,她从一名一直上门送货的推销员口中得知,这些商家是在医院产科“花钱”买到产妇们的相关资料的,一名产妇的资料“售价”2元。(1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与需求是买卖成交的基础。产妇的身体状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详细资料,对商家来说是一种市场信息,意味着一大批现实顾客与潜在顾客。尤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谁的信息广、渠道多,谁就会抢占市场先机,谁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正是这种市场规律和利益驱动,使商家格外重视信息的搜集,并通过获得的信息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策略。可见,对那些妇女儿童产品生产企业来说,产妇的信息格外重要,这也是他们到医院购买产妇信息的动因。

  有需求,还必须有供给,才能构成完整的购销行为。

  谁拥有产妇的基本资料?除了产妇个人、家人外,就是医院。北京的这些医院仿佛很知道自己掌握信息的含金量,也懂得薄利多销的营销法则,于是,他们把产妇资料“打包”,以每份2元的价格,卖给众多商家,从中渔利。

  但是,医院有权出卖产妇的个人信息吗?要知道,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任何购销行为,仅有供需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不够的,买卖双方还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底线。比如,许多大量涉及国家经济政治安全的信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但绝对不允许出卖。按照我国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产妇的身体状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详细资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尊重产妇的个人隐私权是任何公民的法定义务。另外,产妇到医院就医,就与医院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对产妇的个人资料保密。

  同时,《医疗保密制度》是医务人员必须学习和遵守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患者保密,也是任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严守的一个道德准则。从医德及其制度规范上看,泄露病人资料是不被允许的;以赢利为目的出卖患者信息的行为,更是绝对禁止的。

  因此,医院此举不仅违反了行业规则,还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安女士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医院,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商家,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笔者相信,随着全社会对隐私权重要性认识的逐渐强化,医院和商家的买卖隐私行为必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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