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检察官语言和行为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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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20:52 首都之窗 | ||||||||
提案号:第0280号 提案人:陆德山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以前主要是公诉,因此检察官主要与被告打交道,说话态度横一些,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现在已经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
分析: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我国被逮捕的人称为“被告人”,检察官对其提起公诉之时就认为其有罪。也就是,在法院判决其有罪之前,检察院可以认定其有罪,当时,检察院还有免予起诉的权利。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院的免诉权,同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院判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此时,检察院无权认定某人是否有罪,公诉人起诉的人也不称为被告,而是称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只是一种代表国家的个人观点,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法院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 一、公诉人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文明、客气一些,改变一下以前的老习惯,学会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二、公诉人开庭时对待犯罪嫌疑人要文明、客气一些,要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 三、检察官在接待民事、行政申诉当事人时态度要注意一些,主要是讲道理,而不是发脾气。民、行监督业务与检察官的传统业务和习惯怎样协调一下。 四、检察官是否有权力,是否受到尊重,不在于说话是否声音大、是否横。方工检察官说话很文明,也不横,但人们都尊敬他。 相关专题:首都之窗-新浪网2005两会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