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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检察官语言和行为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20:52 首都之窗

提案号:第0280号

提案人:陆德山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以前主要是公诉,因此检察官主要与被告打交道,说话态度横一些,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现在已经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
是无罪的,所以,检察官不能象以前对待被告人那样对待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说话态度上要有所改变。另外,除公诉职能外,检察机关的自侦职能、民行监督职能、监所监督职能以及预防犯罪职能都有所发展,检察官不能总是一副阶级斗争面孔。

  分析: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我国被逮捕的人称为“被告人”,检察官对其提起公诉之时就认为其有罪。也就是,在法院判决其有罪之前,检察院可以认定其有罪,当时,检察院还有免予起诉的权利。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院的免诉权,同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院判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此时,检察院无权认定某人是否有罪,公诉人起诉的人也不称为被告,而是称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只是一种代表国家的个人观点,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法院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

  一、公诉人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文明、客气一些,改变一下以前的老习惯,学会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二、公诉人开庭时对待犯罪嫌疑人要文明、客气一些,要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

  三、检察官在接待民事、行政申诉当事人时态度要注意一些,主要是讲道理,而不是发脾气。民、行监督业务与检察官的传统业务和习惯怎样协调一下。

  四、检察官是否有权力,是否受到尊重,不在于说话是否声音大、是否横。方工检察官说话很文明,也不横,但人们都尊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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