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严禁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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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22: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王黎、张宗堂)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这是人事部和卫生部日前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的主检医生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为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通知同时要求,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查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