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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关键在于信息的真实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5:21 新京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反腐败举措,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应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利于实现该法促进廉政的立法目的。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在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来,被证明是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有的国家制定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并坚持全部、
真实、公开的原则,即凡是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内容,申报人员必须及时申报,不得遗漏;如实填写所规定项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如无特殊情况,均应通过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清除腐败分子。

  我国曾经有过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但财产申报制度一直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规定多以文件形式下发,没有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和严格的程序;实践中也没有被有效地执行。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把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也应该有一个配套制度来保障实施。否则,将会重蹈覆辙。

  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应具体翔实。应严格地分为初任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既有定期的,也有即时性的申报。所申报的不仅是本人的,还须申报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有关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申报财产的种类不但包括工资,还包括房地产、汽车、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申报时须写明财产名称、价值、位置,还须注明来源、估价方法、变更情况等。

  财产申报制度应该与财产公开联系起来。即所谓的“阳光法案”,使公务员的收入公之于众。申报的财产不公开,没有外在监督,申报便没有意义。公开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官方报纸刊载,二是提供给公民让其索取、查询,从而接受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让公众监督,就要让公众对公务员的收入合法性和工资水平进行大致评估,并产生大致的心理认同。

  当前,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收入偏低,只占公务员实际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不同的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资外的隐性收入,如交通、通讯补贴等。其中,除了少数官员有贪污贿赂等非法收入外,普通公务员的收入中也有一部分于法无据。

  这部分收入从情理上和工作需要上都可以理解,客观上也普遍存在,但如果严格执行申报制度,会出现“这些收入是否合法”的问题。但这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现行的工资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建立符合实际的、完善的工资制度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

  财产申报对不同公务员有所不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应该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重点对象。而一般公务员的收入,特别是家庭收入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宜和领导干部一样对待。发达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也非常注重这一区别,申报和公开财产的重点对象是民选官员和一定级别的公务员。但是,与经济活动联系密切的公务员,不分级别高低,都应列入财产申报对象。

  财产申报制度还要有健全的执行机制。公务员(主要是官员)的财产申报,在目前全国性的收入信息统计系统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如果没有日常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将形同虚设。仅仅靠公务员个人的自觉,和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申报的监督,都很难靠得住。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等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进行日常监督。

  同时,应该立法规定对虚报财产行为予以惩戒,以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相关专题:人大通过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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